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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格言与展开电子书

时间:2025-05-15 11:09:19

随着当前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对于醉酒驾驶的刑法归责问题也有了进一步完善,醉酒驾驶所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比较大,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记忆解决,只有在法律的完善下才能对酒驾肇事刑法归责问题更加合理的处理。基于此,本文主要就酒驾肇事罪设置的必要性及入刑的问题加以详细分析,然后就酒驾肇事的刑法性质和立法构想进行探究,希望能够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酒驾肇事的刑法归责问题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一、引言

我国的人数不断增长下,车辆的广泛使用也使得交通事故的发生案件不断增多,酒后驾车的现象比较突出,对社会的稳定就造成了严重后果。随着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频发,所以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要想将这一社会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立法上进行管制就比较关键,所以加强酒驾肇事的刑法立法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二、酒驾肇事罪设置的必要性及入刑的问题分析

(一)酒驾肇事罪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近些年的酒驾肇事事件的发生率较高,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比较深远,为能够充分的对这一社会问题得以遏制,从法律层面进行设置相关罪行就比较必要。将酒驾如醉有着其必要性,主要是由于当前的交通安全形势比较严峻,我国在经济发展背景下,汽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所以这就使得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有了增这其中的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等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在诸多的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背景下,加强在法律层面的完善就比较关键[1]。

为能有效预防醉酒驾驶犯罪事件的发生,以及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得以维护,就要在相关法律上进行修改,加重酒驾肇事的处罚力度。由于醉酒驾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比较大,对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造成的巨大威胁,所以这也需要将酒驾肇事罪作为重要的入罪处罚,从而预防醉驾安全事件的频发。

(二)酒驾肇事罪设置的入刑的问题分析

对酒驾肇事罪的设置入刑过程中,还有一些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还存有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化,法律需要进一步对醉酒驾驶犯罪的打击处置的程序进行规范,而在实际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对人权适当保护忽视的问题。

从现实中所遇到的问题来看,什么情况下能够拦车要求临检,在行为人方面有没有权利拒绝酒精的检测等等[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并没有对拒绝酒精检测行为人实施责任规定,这些方面就是立法层面的不足问题。

再者,酒驾肇事罪的一律入刑还有着适用困难的'问题,国家方面虽然有调整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律法规,但对醉驾上路的高发态势还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而醉驾酌情不入刑会和这一罪的理论相互背驰。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中方面也有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执法效果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还有是认定醉驾的证据上唯一。

还有是法院的裁判当中也有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规定,在衔接上存在着一定困难。

另外,从我国的刑法当中的规定来看,如果对醉酒驾驶致人伤亡犯罪都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施处罚,从另一方面就会带来诸多问题。如醉酒驾驶没有肇事的以及肇事但并无造成人员伤亡等就不能定罪。而醉酒驾驶造成人身伤亡即便是造成一人重伤就按照规定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是无期徒刑、死刑等,这两者所存在的差距就相对比较大,这对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是不相符合的[3]。针对种种问题,就要能够充分的重视,根据实际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找到真正适当的解决方案。

三、酒驾肇事的刑法性质和立法构想探究

(一)酒驾肇事的刑法性质分析

从酒驾肇事的刑法性质层面分析来看,酒后驾车这一行为是发生在公众都要使用的公共道路上,而交通工具都有着高速型,所以酒后肇事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就是对不特定人生命财产的威胁,所以在侵犯的对象上是不确定的。这一过程中犯罪的客体就有着中大型,设立这一罪也是对刑法的重大法益的充分保护。还有是犯罪客体所遭受的侵害范围方面有着不确定性。

从客观角度来说,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是处在醉酒状态的,对自身的驾驶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对正常行车的安全也得不到有效保护,对具体的侵害以及危险的防止是立法的动机[4]。在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醉驾是故意状态,从申领驾照时起就知道不能酒后驾驶,并且也知道酒后驾驶的危害,在这一状态下来驾驶车辆就如同谋杀。再者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说,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坚持行为和责任同在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两者在同在时才能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体现。

(二)酒驾肇事的刑法立法构想探究

第一,对酒驾肇事刑法立法完善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并要能够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实施。首先要能够对犯罪主体层面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从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对教唆他人犯罪的要按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加以处罚。而对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加强的角度来说,对劝酒的人应当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例如在明知醉酒驾车人驾车没有履行劝阻的义务使得醉酒驾驶造成事故的发生,认定为是危险驾驶罪的不作为是帮助犯,如果在劝酒的方式上超过了善意的就要按照民法依照着侵权规定论处。

第二,要能适当的将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幅度进行提升,然后完善刑罚的设置,我国在当前的刑法上对交通肇事刑罚的设置还相对较轻。所以为能够有效威慑导致交通事故醉驾行为,就要考虑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加以提升,而在刑种的配置方面也要考虑设置罚金刑,以及增设禁驾期以及终身禁驾资格刑等。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间接故意,就要能够结合当时具体的案件事实分析。

第三,对刑法的设定过程中不仅要对法益免受实际侵害进行保护,同时也要能够对重要法益免受侵害威胁加强保护。而公共安全就是这样的法益,其涉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以及财产安全等。

为能够从源头打击醉驾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酒后驾驶罪的出发力度,在这一方面可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在法律教育作用起不到良好效果的时候就要将惩戒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将强制措施进行合理化的应用,对强制措施的运用需要增加公检法机关的配合,在具体实施中要保证醉驾案件处理的衔接流畅性[5]。

第四,可根据醉驾的危害程度进行明确规定相应刑罚,对醉驾犯罪通过拘役后果只能是拘留所人满为患,而如果是担心拘留所无法对这些违法行为人无法容纳,并采用处罚金的方法就会使得刑法的权威性大大受损。所以这就需要结合醉驾的危害程度来进行规定明确化的刑罚。要能在保障对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的基础上减少拘留所的压力,应当通过缓刑以及酌情不起诉的方法,然后辅以罚金处罚等。如果是由于经济原因不能保证金钱偿付的就可通过自身劳动加以弥补。另外,在执法的层面也要能够将出警查处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要能够对民警执法中的权益加强维护。而从司法层面就要能对醉驾行为实施分层处理。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醉驾入刑的问题要能理性的看待,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实际的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刑法是对醉驾事故发生加以预防的重要工具,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要能充分重视这一方面内容。

只有保障刑法设定的科学合理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好社会的治安,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主要是从醉酒驾驶肇事入罪的必要性以及问题等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合理化建议,希望对实际操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关于刑法的格言精选

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5、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8、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关于刑法的格言大全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

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31、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32、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33、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34、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35、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6、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7、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8、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39、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40、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刑法

最近阅读了《汉书刑法志》的前半部分,本文针对已阅读部分谈谈自己的想法。《汉书刑法志》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叙述刑法制度发展史的专著。作者班固以“德主刑辅”的观点,评述了夏商周以来法制及其变革的功过得失。《汉书刑法志》的前半部分首先对夏商周、春秋战国以及秦朝的法治变革进行了阐述,并未详尽阐述作者自己的观点,但从作者举例时引用的一些文献中,依然能看出其重礼轻刑、轻视法律的思想。

文章开篇两段对中国中国古代刑法的产生的原由进行了说明,“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上身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人说而从之”,“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也”。可以看出,统治者在法与礼制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之后三至六段作者以兵刑不分的观点,阐述了春秋战国到西汉的刑法的发展过程,由于作者把用兵当做行“行大刑”,所以作者说用兵其实就是阐述刑法的发展状况,但作者秉承仁义用兵(刑)为上,文武(礼治与法治)相配为立法治国的原则,“治其赋兵教以礼谊之谓也”,“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而穷武极诈,滥用刑法则是下策。作者在第七段提出了自己“德主刑辅”的观点,“文德者,帝王之利器也;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后面几段主要结合“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的观点,引用西汉以前的一些例证来说明法制对治国理政的负面作用。以上就是我目前所阅读部分的主要内容,下面来谈谈我的感想。

《汉书》的作者班固生活在东汉时期,当时儒家思想已经取得了在思想界的统治地位。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理政思想得到了汉武帝的推崇,将其作为西汉的主流统治思想,并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班固作为东汉学者,自然尊崇儒家思想。应该看到的是,西汉以后的儒学已经不是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所单纯信奉的儒家思想,它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以儒家为基础,融合了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的一个“大杂烩”的思想体系。尤其是融合了法家的思想,相信当时汉朝的学者也是看到了法家思想在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同时,从作者笔下也可以看出,他主张的是“德主刑辅”的观点,对“刑”与“礼”的地位有着明确的划分,强调“本末有序”,坚持“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法律在当时只是被看作辅助礼制的工具。同时,我想到了汉朝时重要的一个断案制度——春秋决狱,即在断案的时候依据儒家经典、春秋大义进行裁决,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考虑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法律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只是礼制的“辅助者”,礼制对法律的施行有着指导作用,只有在礼制的指导下,法律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同时,作者其实是一种兵刑不分的观点,将军事制度看成一种“刑法”,谓之“大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讲述了远古及夏、商、周以兵定天下,以文德教导百姓及编制军队,立武治国的历史。

但是,作者主张“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同时,没有很好的处理法律的地位以及没有正确认识法家思想,作者这方面的观点,我不敢苟同。首先,作者兵刑不分的论述方式有失偏颇。对外用兵属于一国的“外交”范畴,而一国的法律则属于“内政”问题。当今法学界有关于法律“属地效力”的界分,相信在当时秦国的法律也不会对齐国的人民产生约束力。所以法律根本上属于一国的“内政”问题,只对其管辖下的人民有普遍约束力,不能与对外用兵混为一谈。作者将对外用兵作为用兵刑合一的思想对其观点进行论述,其所引用的范例也多是涉及军事用兵方面的例子,却没有更多地引用涉及“内政”方面的例子,其论点的说服力上打了折扣。其次,作者没有很好的认识法家思想的精髓。法家强调君主制定良好的法律治理国家并严格执行,强调君主治理国家要将法、术、势三者有机结合。作者引用的吴起、商鞅等例子,将这些法家学者看成了“狡诈之士”,只看到了他们破坏了“礼制”,“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混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诈也”。而没有看到“术治”在治理国家、维护君主权威中所发挥的作用。对于“法治”,作者在叔向与子产的对话中也没有很好地看待其作用,同样只看到了“法治”对礼制的破坏,而没有对“法治”在治国理政 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引用圣人孔子的话来反对子产“铸刑书”的行为。另外,更为偏颇的是,作者错误地将法家思想看成秦朝二世而亡的根本原因。在第十一段中,对秦国商鞅变法到秦朝重刑治国进行了简要说明,体现出了法家思想造成秦朝灭亡的观点。我认为,应该正确区分法家思想在秦国时期与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王朝后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在战国时期,秦国任用商鞅变法,“燔诗书而明法令”,奖励耕战,维护君主的无上权威,使秦国迅速成为了当时的强国,为之后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在这一阶段,法家思想是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界的共识。然而,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虽然表面上还是遵循法家的思想,但是实际上已经背离了法家的思想宗旨,更多是一种极端的国家主义,同时也没有根据统一全国后社会状况的变化相应的修改其法律,违背了法家早期思想家倡导的“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思想。同时,到了秦二世时期所实行的严刑峻法已经背离了法家所倡导的“以刑去刑”的精神以及重刑主义的要求,完全变成了一种裸裸的国家恐怖主义。因此,秦朝由于严刑峻法不得人心而被推翻不假,但是,认为是法家思想造成了秦朝的灭亡,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

当然,汉书作为官方编著的史书,必然要打上时代的烙印,折射出统治者的意志,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江山稳固。因此,必然要为自己政权的合法性找出一个论点,所以,在思想领域批判法家、尊崇儒家,把秦朝灭亡的原因归结为法家思想的错误也就不难理解了。毕竟,历史历来都是由取得江山的人来书写的。

刑法读书笔记【二】

用是规则的生命,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更是法律的确证。

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造法易,执法难。

因为很多人不勤于解释法律而善于批评法律,不仅背弃了自己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

我并不绝对主张恶法亦法,但也不赞成非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主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而应当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合理的法律规定。

裁判者只有适用法律的职务,却没有批评法律的权能。裁判者只能说出法律是怎样怎样,却不能主张法律应该是怎样怎样。

在过去的10多年里,刑法学实际上演变为刑事立法学,而不是刑法解释学。

恶法亦法(Dura lex, sed lex):该格言中的Dura lex能否译为“恶法”还值得研究,因为拉丁语dura中的基本含义是粗略、粗糙、僵硬。日本不少学者取其僵硬的含义,将该格言释为“峻法亦法”。

要晓得法律的良不良,是法律的改造问题,并不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法律中的定义都是危险的。

难以下定义时,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极度的确定性破坏确定性本身。

法律训练的很大部分,特别是在精英法学院里,就是研究法律的不确定性。

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受到非难,因为越精密的刑法漏洞越多。

法律必须简洁以便更容易掌握。

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

在所有的符号中,语言符号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种。

由此看来,法学者研究法律是,一方面要有宽广胸怀,胸怀造就法学家;另一方面要进行合理解释,“解释是法律调整机制的必要因素”。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我们直接把握的不是人的内在的,隐秘的灵魂,而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思想和理性。

我们必须尊重本文,而不是实际生活中的作者本人。

法律家要努力探究的意志,是“尽在法律种体现的国家意志。不是法律起草人的'意志。”

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是,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 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法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

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而且在法律上最有力。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好的习惯比法律更有价值。

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理论渊源,但是,仅具有沿革的意义。现在,国外刑法理论并不认为它们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萨维尼:在尊重文化和民族历史的旗号下,反对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是一个不足为据的先天假设。

心理强制说:行为人实施犯罪是基于愉快与痛苦等比较。

德国的耶林: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有一种侥幸心理,以为犯罪后不会被发现、可以逃避刑法处罚。

期待不处罚是最大的诱因,不处罚给予实施犯罪以不断的诱惑、期待不处罚给予实施犯罪以不断的诱惑。

当然,耶林的观点也过于绝对,因为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给予偶然。

犯罪是对法的侵害、是对法的否定,刑法是对犯罪的否定。

在黑格尔看来,刑罚不是施加恶害于犯人的东西,而是尊重犯人理性的东西;刑法不是单纯的同害报复,而应是具有“与侵害的价值相应的等价性”。

尽管学者们都认为费尔巴哈是最先从刑法上提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称他为近代刑法学之父,但是几乎没有人赞成他的心理强制说。

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西塞罗:“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的自由毁灭。”

洛克:“法律按起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国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法律不理会细琐之事:刑法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