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将给予你的,必然全给你,不必等待,无需远行。你必须爱自己爱生活爱一切。你不是超人,你会累,你会痛,你会哭,你会难过,你会无助,你会无力。可你要理解这样的自己。不要太过苛求,更不能轻易妥协。努力一些,让思想和血液流动得更快一些,有计划有步骤地去做自己,活出自己的本色。早安!
2、幸福好简单,它就在你手心上,一合手就能握住;幸福又好难,就在你眼前,走过了千山万水却因没有转头而错失。千万不要去相信,下一个会更好,错失了这个,就是补不回的遗憾。早安!
3、世界上的路本无数,崎岖让人尝尽人间痛楚,但能磨炼人的意志,使人体会到真正的人生。早安!
4、人生有两个悲剧,一个是万念俱灰,另一个是踌躇满志。早安!
5、那时的我,真的傻得可以,真的认为一个人的心,可以反复的包容,可以反复的承受累累伤痕。但是,我忘记了,人是会累的。早安!
6、有喜有悲才是人生,有苦有甜才是生活。早安!
7、与其皱着眉头送人一件贵重礼品,不如面带笑容送上一件小礼物。早安!
8、烈火试真金,逆境试强者。早安!
9、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人世间,人生一世实在是够苦的。你存心做一个与世无争的老实人吧,人家就利用你欺侮你。你大度退让,人家就侵犯你损害你。你要不与人争,就得与世无求,同时还要维持实力准备斗争。早安。
10、有德之人顺规律,道德高尚成就人,赚钱无限成事业;有技之人靠身体,能力技术成全人,赚钱有数做才有;有术之人靠投机,投机取巧养活人,赚钱有限靠算计。加油,早安!
11、师生之间不仅是靠知识结缘,更要靠德义相感。知识从哪位老师那儿都可以学到,老师的人格和品德,是学生从老师那儿得到的最具独特价值的东西。早安!
12、每一个青年都不要把自己昨天的成绩作为炫耀的资本,更不要把昨天的憾事当做思想上的包袱。因为真正属于我们的还是今天的一切。早安!
13、[xx]岁前,自己必须明白人生是怎么一回事。知道自己应该怎样地活着。早安!
14、羡慕别人的收入,却不知他人的艰辛。羡慕她说走就走的自由,却不知道她为这份自由付出的代价。羡慕别人不用上班有人养,却不知她过得多煎熬。一切都有代价,无论是财富事业爱情,还是自由。不必羡慕,生活不在别处,而在于你想要什么,你付出了多少就会收获多少。勤能补拙,天道酬勤。早安!
15、人生一如凝望着无言的风景,总是说不出的感觉最扎人。当我们懂得爱一个人时,是情感的成熟;而当我们懂得另一个人的爱时,是爱的成熟。穿越时空的心音,总是让人悸动;流在眼角的热泪,总是让人心疼。因为有人懂,情怀可以诉说,痛苦可以解脱;因为有人懂,孤单时有人相陪,无助时有人安慰。早安!
16、生活从来不会亏欠谁,它给你一块阴影,必会在不远处撒下阳光。早安~
17、你离开了,永远也不会明白,最难熬的日子我如何熬过;永远也不会明白,最炙热的感情我如何熄灭;永远也不会明白,最苦涩的伤口我如何掩埋;永远也不会明白,最空虚的孤独我如何用血与泪一点点地填满。早安!
18、获得爱情你可以随便用什么方法,而保持爱情却需要智慧。早安!
19、我们总以为时间还很多,生命还很长,今天没有机会做的事情,明天还可以继续,今天无法完成的梦想,明天或许有机会去实现,今天禁锢着的心,总有一天会绽放。如果没有你,明天不值得期待,昨天不值得回忆。不用拿你的人生和别人作比较,因为你根本不知道他们人生的全部。早安!
20、生命因追求而精彩,追求因指引而成功,个体都是因团队而强大。在漫长的人生里,我们不要害怕未知,俗话说:"朋友就像是一面镜子",有时候你可以在朋友身上看见很多跟自己相似的地方,可以藉机修正错误,或是了解自己的长处。早安!
21、有些事想多了头疼,想通了心疼。所以,想不开就别想,得不到就别要,干嘛要委屈自己。在多说无益的时候,也许沉默就是最好的解释。伤过痛过哭过,然后笑笑,跟自己说,不要委屈,不要难过,这就是生活。不管遇到了什么烦心事,都不要自己为难自己,该吃吃,该睡睡,过了今天,明天自然会来。早安!
22、世上没有不伤人心的感情,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它都会在你的灵魂上留下伤痕,以伤痕为代价换得感情的喜悦,以感情的喜悦作为回报的伤痕。这世界上,没有能回去的`感情。就算真的回去了,你也会发现,一切已经面目全非。唯一能回去的,只是存于心底的记忆。是的,回不去了,所以,我们只能一直往前早安!
23、人生的选择其实很简单:往自己心里感到踏实的地方走,不会错。早安!
24、"什么是素质?""你读过的书,经历过的事,等时间长了,那些细枝末节你都忘了,剩下来的,就成了你的素质。"早安!
25、果人生就是一道证明题,你自己就是最好的答案。早安~
26、有一天,当你不再遇到一点小事就沮丧,不再心情稍微不好就感概万分,喜怒不形于朋友圈,而是仍旧认真工作,仍旧上着微博去看自己想看的信息,当你懂得多做少怨时,意味着你开始长大了。不要感到彷徨和迷茫,按当时的想法去走,可以找到更顽强的自己,或者独立地朝着理想走,反正你要的时光都会给你。早安!
27、无论你在尘世间辗转了多少个春秋,一个人若是到了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依赖的时候,往往会变得坚强起来。早安!
28、微笑吧,这总比解释你为何难过简单。早安!
29、人生只有一次,我们一定要做听从自己的内心,做真正让自己快乐的事。早安!
30、人生,没有永远的伤痛,再深的痛,伤口总会痊愈。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坎,你不可以坐在坎边等它消失,你只能想办法穿过它。人生,没有永远的爱情,没有结局的感情,总要结束;不能拥有的人,总会忘记。慢慢地,你不会再流泪;慢慢地,一切都过去了,适当的放弃,是人生优雅的转身。早安。
31、任何场合听众只关心你讲的话对他是否有帮助。早安!
32、幸福就是,清晨醒来一看表,竟然还能再睡半个小时。幸福就是,去上自习,推开门发现,自己想见的那个人也在这间教室里。幸福就是,整理衣服时,在去年过冬的衣服里翻出好几十块钱。幸福就是,开心的听完一首歌,看完一场电影。幸福就是,每天早晨一睁眼,发现自己还活着。
33、我希望我的爱情是这样的,相濡以沫,举案齐眉,平淡如水。我在岁月中找到他,依托他,将终身交付给他。做他的妻子,他孩子的母亲,为他做饭,洗衣服,缝一颗掉了的纽扣。然后,我们一同在光阴中变老。早安!
34、不因一片乌云而遮盖了整个天空,在不远处阳光依然灿烂。早安!
35、不管遇见任何人,真诚才能走进心里;无论碰到任何事,善良永远不过期。美丽的外表会打动人,但真诚的内心更能感动人;强势的语气也许会让人口服,但善良的行动更会让人心服。不做作,不敷衍,不世故,就是一个人的真;懂包容,懂尊重,懂让步,就是一个人的善。不失根本,不忘初心!早安!
36、开心就笑,难过就哭,烦了就骂爱了就追,这些我们本该能轻松拥有的,却随着年纪的增长,很多就变成了奢侈。早安!
37、晨的霞光无比灿烂,扫除你一切的忧烦,清晨的露珠无比晶莹,装点你美丽的心情;清晨的鲜花无比美丽,代表我祝福的心意:祝早安带笑意,心情乐无比!
38、不诉心忧,唯取岁月静好,流年安稳。只愿以清净心看世界,以平常心过生活,以素雅心生情味。世间总有走不完的风花雪月,唱不完的芳华绝代。愿与时光为伴,沉在风里。愿与光阴为首,月色不老。早安!
39、永远不要让你的脾气比你现在的本事还大。早安!
40、做人就要像花一样,不管有没有人欣赏但是你一定要绽放。早安!
41、有些人只有等你失去后才发现生活变的更美好了。早安!
42、与其把时间浪费在怎样不让别人比自己强上,早安!
43、一定要珍惜你身边用心疼你爱你宠你的人。因为人的一辈子不容易,找到这样的人更不容易。早安!
44、没有最终的成功,也没有致命的失败,只有继续向前的勇气。早安。
45、当你开始接受一份感情的时候,那就证明你的过去将永远成为过去。早安!
46、与其把时间花费在遗憾和忧伤上,不如全心全力走好已经选择的路,不去羡慕其它路上的风景和繁华。早安!
一、言论自由权概念
有关言论自由权含义的探讨由来已久,包括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具体指公民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包括言论、出版、集会、走路、逛街、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国内外学者观点,较为流行的有两种:
一是政治自由说强调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
二是精神自由说则更倾向于言论自由属于思想自由。
两种观点都有其忠实的拥护者,双方也为此争执不休。广为大众所普遍接纳的是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出的:“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也有相关规定。《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但除宪法之外,并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对言论自由权利予以规定、进行保护。
二、我国言论自由权的发展
回顾我国古代几千年封建统治时期,“言禁”、“报禁”等社会现象几乎贯穿整个历史。封建社会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被压制,言论自由权也从未得到声张。直到近代,封建制度的彻底瓦解,西方自由民主思想迅速传播,才将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渴望正式唤醒。自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全面展开,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三、互联网时代下的言论自由权
随着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传播媒介的迅速普及,人与人交流的言论自由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沟通交流方式,由现实空间向虚拟化空间延展。开放性的空间与实时的互动性使得网络交流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着世界。网络的普及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畅所欲言表达个人想法的平台。然而,在网络平台上部分网名逾越法律界限,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现实正常生活,酿造了许多的现实悲剧。更有甚者,利用网络平台损害国家社会的公众利益。
四、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现实影响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人们正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无限便利,同时也经历着互联网高度发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暴力”的蔓延。网络暴力造成的危害极大,所侵害的法律实体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本文主要讨论的网络暴力主要围绕公民私人利益展开,即指“基于互联网,部分网民针对互联网上发布的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损害当事人人格尊严,侵犯其名誉权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侵扰,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现实危害
网络暴力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立的,而网络暴力行为已经冲击了或碰触着法律的底线。与现实中的传统暴力方式相相比较,网络暴力具有自己典型的特征,即网络暴力是虚拟的,但其所带来的伤害是真实的,并且这种伤害所造成的后果远比传统暴力要严重得多。
1.网络暴力可能会助长现实暴力:
网络空间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其影响力并不仅仅止步与虚拟空间。部分网民在网络中无所顾忌的表达自己的想法,甚至利用网络超越时空的便捷性对其他个体进行无中生有的指责与谩骂。久而久之,这种行为也会带到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也可能转化成现实暴力。
2.威胁法治秩序,践踏现实社会法律:
网络的虚拟空间是一个所谓的“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并不了解,似乎每个人都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看法,而不用被追究责任。没有了现实生活中各种规则的限制,人们的言论也容易失去理智,甚至会触犯现实法律。这样的行为会扰乱虚实社会秩序,践踏现实社会法律。
3. 挑战公民道德底线: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约定俗成的衡量行为正当性的意识形态。网络虚拟空间的存在,使得人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这种自由之下很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权利的滥用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公民道德的缺失。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网络暴力”不单单是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一般情况下,还涉及对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侵犯。其造成的影响不仅严重影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还会危害其正常的现实生活。
5.引发社会群体漠视:
在心理学中存在着一种称作“责任分散效应”的心理现象。
在不同的场合,人们的援助行为是不同的。当一个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如果只有他一个人能提供帮助,他会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对受难者给予帮助。但如果有许多人在场的话,帮助求助者的责任就由大家来分担,造成责任分散,造成“集体冷漠”的局面。
网络虚拟社会也正是这样,当人们针对某个网民或网络事件集体展开负面言行时,往往会忽略其个体不良言论应负的责任。导致群体性的冷漠。 五、区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
孟德斯坞曾经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也并不是指的'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即“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网络暴力” 属于权利的滥用,因为它超越了言论自由权的应有范围,在外观上虽是言论自由权权利的行使,但该权利之行使并非为达到设立该权利之原始目的,而是为达到其他目的。“网络暴力”也可谓是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畸变。
六、解决网络暴力现象
“网络暴力”已不是个例,其影响力波及全球,大多数网民或多或少都曾见证过“网络暴力”的巨大危害。为了防止自由言论权的肆意滥用,遏制公共与个人利益遭受权利侵犯的现象。我们都应该着手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将“网络暴力”的危害减至最低。
(一)政府方面
1.加快网络立法进程:
全面落实我国宪法中所提到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的明确言论自由权的内涵. 修改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只为政治权利这一权利属性,还原其公民基本权利的属性。
网络立法可以调整、约束和规范公民的行为,针对虚拟社会立法是对网络暴力有效治理必不可少的首要工作。
2.引导树立正确的行业规范制度,全面构建实名制上网制度:
追究网络不良言行,明确责任,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对暴力信息查堵,营造一个清洁网络空间,对网民不当的言行进行相应的处罚。
3.构建透明政府,公开“网络暴力”治理方案:
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了解网民的现实需求,吸纳民众中好的建议或意见,形成公正、公开、公平的管理模式。
4.利用政府权威,构建网络文明的主流意识:
对公民进行网络道德规范教育。网络道德规范以明确的赞同、鼓励、禁止、惩罚等规定,来约束公民的言行,倡导网络社会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让民众都参与到自觉抵制“网络暴力”的浪潮中来。
(二)网络行业方面
合理借鉴国外网络行业较成熟的发展理论与
(三)大众传媒方面
新闻媒体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肩负着宣传者、监督者和引导者的重要使命,其舆论导向作用越来越突出。在解决“网络暴力”这个社会老大难问题中,新闻媒体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1.及时引导网络非理性情绪。
2.开辟多元意见表达渠道,及时反映各界的需求。
3.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健康文明上网教育普及。
4.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新闻工作的引导舆论的功能。
5.准确及时解析政府相关政策,起到宣传作用。
(四)网民道德方面
一方面,网民应积极主动
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对他人使用“网络暴力”。另一方面,当遭遇“网络暴力”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
七、总结
在本文中,首先应明确一点,即“网络暴力”并不是公民对于言论自由权的正常行使。“网络暴力”是部分网友利用网络平台的便利,逾越了道德,甚至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对其他个体、社会、国家采取辱骂、诽谤等不当的方式对其进行肆意攻击,对个体、社会、国家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迅速普及后的负面现象,造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的监管不力,也有互联网企业技术控制的不到位,以及部分网民滥用言论自由权。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层出不穷。给社会安定和谐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事件,而是一种已经在社会中频繁显现的社会现象。这种恶劣的社会风气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其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政府掌握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在治理“网络暴力”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掌控着绝对的话语权。
“网络暴力”所涉及的范围已波及全球,西方国家已被荼毒多年。网络暴力”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它需要政府、相关企业、全体网民共同努力,各司其职。政府立法引导,构建一个严谨完善的行业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并用行政手段予以保证;企业技术控制,清洁网络空间,杜绝不良信息的出现;新闻媒体引导舆论;网民文明上网。只有这四方面相互配合,才能彻底的使“网络暴力”无处遁形;才能充分的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让互联网为我们的生活添姿加彩。
参考文献:
[1]林坚逢.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11(9).
[2]方天皓、鲍文强、张泽宇.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法制与社会.2015(8).
[3]孙权.当前我国网络实名制问题及对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2.
[4]周宁宁.论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及治理.河北大学.2010.
[5]孟庆祥.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度.北方工业大学.2014.
[6]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学.2008(11).
[7]唐秀霞.论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权.中国海洋大学.2008.
[8]许竟.论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长春理工大学.2012.
[9]李默菡.晚清表达自由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11.
[10]秦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信息网络安全.2006(4).
[11][日]彬原泰雄著.吕昶,等译.宪法的立式――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2] [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
关于荧光增白剂是否属致癌物质,上诉人原文引用《生活日报》2010年5月26日B12版《小心化学洗涤剂致癌》、《人民日报》1997年11月7日第9版《合成洗衣粉的毒性不容忽视》的部分内容,《小心化学洗涤剂致癌》原文部分内容为“……洗衣粉中的荧光增白剂也是致癌物质,可使人体细胞发生畸变,引发皮炎和皮肤瘙痒……”,上诉人在微博中原文引用上述内容后,又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符合原意、通俗简单的解释和提炼,即荧光增白剂属致癌物质。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两文并非标准规范,也非学术讨论,只是媒体针对荧光增白剂提出的生活建议……故该两文不能成为支持被告言论的合法理由”(一审判决书第27页),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完全是强词夺理,荧光增白剂属致癌物质不是上诉人给出的定性,而是上诉人对两篇文章内容的引述和解释,上诉人无需对该引用和解释提供证据支持,只需要指明引用的出处即可。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以两篇文章作为发表言论的依据,一审法院亦不应否定两篇文章可作为一种言论或评论的合法理由。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以被上诉人提交的媒体文章(一审判决书第28页)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却否认上诉人引用媒体文章的合法性,这显然是在案件审理中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用不同的审判标准。一审法院对荧光增白剂是否属致癌物质的认定与荧光增白剂是否为化学毒物的认定采用了相同的方式,既未认可荧光增白剂是致癌物质,亦未否认其致癌性,法院仍以此模棱两可的认定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实属认定结论无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如法院认为上诉人关于荧光增白剂属化学毒物、属致癌物质的言论失实,且依此认定上诉人的言论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法院亦应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荧光增白剂是非化学毒物、非致癌物质,属安全环保的工业产品,但一审法院自始至终都有意避开荧光增白剂是否为化学毒物、是否属致癌物质的认定,法院通篇判决,仅牵强的认定上诉人的言论没有证据支持,却没有认定哪一份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言论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言论失实的认定无证据支持。
第三,上诉人未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不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消除影响的方式以及认定赔偿数额亦没有证据支持。
上诉人对其微博言论内容提供了证据支持,并明确了引用内容的出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言论失实无证据支持,故上诉人未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不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侵权,一审判决确定上诉人“……在新浪网新闻中心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XX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被上诉人消除影响的费用100000元,亦无证据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答:……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之规定,被上诉人仅在自己的微博中发表了相关言论,其影响仅限于上诉人的微博,至于其他媒体的报道,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新浪网新闻中心首页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明显超出了上述规定的范围。关于损失,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所发表得言论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的证据,对于消除影响而产生的费用,不能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证据。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用以证明其为消除影响而支付广告费的证据《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并不能证明其是为消除上诉人言论影响而支付的,其所刊登的广告内容主要是介绍荧光增白剂的`相关知识,而非针对某一言论而做出的,其所做广告和上诉人言论之间并无关联性。其次,即使被上诉人所做广告系用于消除上诉人言论的影响,其亦超出了合理范围和限度。为消除影响支付的费用不是必然产生的,被上诉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消除影响,上诉人通过微博对被上诉人的产品进行评价,被上诉人也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对上诉人的评价进行解释和澄清,但被上诉人却偏偏采用支付高昂广告费用的方式消除影响,这显然超出了合理的必要限度,由此产生的费用与上诉人的言论没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依法行使权利,未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