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一生网 > 格言大全 > 行政法基本原则格言 正文

行政法基本原则格言

时间:2025-04-30 04:25:24

摘要:原则又可以称之为准则,指的是一个事物的产生、发展、运行所要依托的规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随着地域的差异而显现出其自身的差异性。就我国现行的行政法来说,也有这样的四项基本原则,规范着行政法的立法、实施、特性、功能等。它们分别是合理行政、合法行政、诚信原则和程序正当。本文从其基本概念出发,介绍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以及我国是怎样重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重塑

1、引言

行政法是一项行为规范准则,用来规范相对应的行为人,对于利益相关主题有强制作用,同样也是一项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是用来保护遵守法律的人的,同时对于破坏法律的人予以制裁。行政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为社会主义建设辛勤付出的多方面人的利益。行政法的发展是立足在四项原则之上的,它借助西方和中方原则的差异性,进行积极的探索,从而对现行的行政法进行重构,将行政法的功能发扬到位,以此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2、基本原则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有效实施的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在规范行为人行为时,必须要遵守的基础,是行政法在制定时,必须要依仗的核心。在我们国家,政府具有依法行使政权的权力,法律的颁布就是为了规范这项权力,让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有参照的标准。原则与其说是一种限制,不如说是一种凭证[1]。

3、基本原则特征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提出往往在行政法之前,所以它具有初始性,是一切的开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颁布,必须要以客观规律和真理作为基础,所以它还具有一定的真理性。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提及的“基础”二字,说明了行政法的地位,而原则就好比是建设房屋前需要打下的地基,关系到行政法的建立和实践。最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双重性,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法这类法律就只有一个“法律身份”,而行政法还有其“行政”的身份。所以它的原则一般要和行政密切相关。

4、基本原则功能

4.1专一性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

具有十分专一的功能,它的规范作用仅针对行政体系,仅对于行政体系的相关人员进行立法规范,让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驶职权,让法治思想贯彻到行政工作中。

4.2普遍性功能普遍性原则

体现在融合二字上,行政法法规是具体的,形象的,是以一条条的法律法规直观展现出来的',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是抽象的,它普遍存在于每一条法规明文之中,每一条具体的法律原则都符合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带入每一条法律法规中都是成立的,它生于无形,却能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

5、基本原则重塑

5.1基本原则应体现

依法行政原则我们的政府应该依照法律履行责任,承担义务,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灵魂,也是基本原则重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能让社会成为法治的社会,则需要回到问题的本质,那就是凡行为人所做之事必须合法。对于政府机关而言,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才能真正重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树立起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5.2基本原则应体现合理行政原则

在合法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考虑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合理行政。法律的条文规章是固定的,但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却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虽然在逐渐完善,但也没有办法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全部收纳其中,所以行政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灵活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更好地为群众解决问题,这就使合理行政的意义更好的体现。

5.3基本原则应体现诚信行政原则

苟无诚信原则,民主宪政无可行。任何形式的法律的确立,都需要遵循契约精神,无论是基本法、刑法还是行政法的推行,都需要恪守信用。行政机关若不守诚信,允诺的事情再三更改,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会逐渐降低。信任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崩塌只一瞬,所以我们把诚信原则作为了行政法基本原则重塑的一大原则[2]。

5.4基本原则应体现程序正义原则

在行政机关进行依法执政时,是有完善的执政流程的,但是有的部门执政时,往往会省略某些步骤,或者出现步骤错误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执政单位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实现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对于工作效率而言十分不利。正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原则,其实更大程度上保障的是一种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只有基于这种原则,人们才能信任法律。

6、结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建立的标准,融会贯彻在具体的每一条行政法规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无论是行政人员,还是普通的人民群众,都应该对法律心存敬畏。行为人只有真正按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才会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在我国行政法原则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体系,结合中国法治现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基本原则之路。

参考文献

[1]蒋勇.从合规性到正当性:我国警察法治体系的重塑——基于"新行政法"理论的展开[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

[2]段葳,余敏.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合与重塑[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10).

第一部分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2)地方行政机关

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

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被授权组织

A、特征:

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

(1)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相关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

2.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实体权利:

a.行政收益权

b.行政保护权

c.行政自由权

B.程序权利。(如获得通知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抗辩权等)

(2)义务:

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

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

第二部分 公务员法

一、公职的取得:

(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

(四)聘任: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二、回避:

(一)任职回避:

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2.三类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交流:

(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四、辞职、辞退、退休

(一)辞职

1.主动辞职

2.不得辞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辞退

1.辞退情形: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2.不予辞退

(三)退休

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

第三部分 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二)行政规章

(三)部门规章

(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2)制定的权限

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

(四)地方政府规章

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

2.制定的权限

(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

(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为已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3)按照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河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4.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A.行政许可的概念

B.行政许可的特征

a.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b.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

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C.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省级规章

E.行政许可的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

D.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

E.行政许可的监督

a.合法:撤回、变更

b.违法: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

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

(2)行政处罚

A.行政处罚的概念

B.行政处罚的特征

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

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

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

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

◆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

◆行政拘留的执行:

●不执行

A.不执行的对象

a. 14周岁至16周岁;

公共政策代表了我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共政策的制定直接关系了社会和谐和社会生产,关系我国公共社会管理的稳定。就我国国情来看,公共政策制定属于行政范畴,公共政策的制定要遵循三大原则的要求进行具体的制定工作,本文通过在行政法的视角下进行分析,讨论公共政策的制定原则,并且在行政法推行的大背景下,更加突出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因此本文也对公民参与下的公共政策制定进行分析。

一、公共政策的含义及功能

公共政策是世界上范畴较广的一个定义,是根据公共管理研究衍生出来的一种公共性质的政策。所以说公共政策是对于一般决策和一般决定而言的形式特殊的政策种类,虽然区别于一般决策或决定,但也具备相应程度的一般特征。总的来说,公共政策是包含了公共问题、公共目标以及公共利益的意志表现,代表了公共权力的发挥和行使,具有能够分配价值的权威,其表现思想也是双重的,即存在积极意义也存在消极意义。公共政策的功能主要包括了:管制功能,针对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解决,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性和强制性,其表现形式为政策中的具体条文;引导功能,通过具体规定对公众群体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具有很强的导向性作用,发挥了促进社会和谐、帮助人们规范正确行为、具有积极性功能的.作用;调控功能,是对政策进行具体治理的手段之一,是公共权力机构的利用工具,在公共事务中扮演调节和控制的角色;分配功能,公共政策将共有价值和公共利益均衡的分配到政府和群众之中,代表了社会生产力的最广泛要求,也是站在社会多数人的立场上出发和考虑的[1]。

二、行政法下突出公民参与在政策制定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加强公民参与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有效提升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下面针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作用进行探讨:(一)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制定的有效途径我党在十六大中提出了现代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就是要发扬民主精神,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并且我国最新行政法出台后,更加体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行思想,不仅要强化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程度,更要突出人文主义精神,那么,提升公民的参与度是实现公共政策制定走上民主道路的有效途径之一。(二)公民参与能够提升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要想提升公共政策的制定质量,首先就要提升民主化程度,而民主化程度的就要依赖于全民参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能够体现最根本利益的需求,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的失误,更能够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制定合理科学的政策,进而提升了政策制定的质量。(三)公民参与是保障了公共性质的要求公共政策的表征是实现全民参与化的制定状态。因此,在对于公共性质的要求下,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呼声的体现,不仅符合多元化、多层次、理性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要求,更对我国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精神深度扩大。因此,总的来说,公民参与深深保障了公共性质的根本要求。

三、行政法下公共政策制定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合法性原则起着全局统领的作用,时刻提醒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合理、合法,绝对不能与行政法相悖、相抵触。在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下,对公共政策制定主体、事务内容、地域情况以及范围和时间都要进行一一排查和审核。遵循合法性原则,能够使公共政策的制定依法逐步进行,更有助于行政主体能够全面实行监督职能。(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价值取向,又被叫做适当性原则。顾名思义,合理性原则是要求公共行政机关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遵循我国实际国情以及市场发展规律,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突出平等、互助、和平和信赖的中心思想。在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公共政策制定要体现适度性和保护性,从人民群众的均衡利益入手,实现有效分配,体现人民主体的价值。(三)民主化原则从自然层面来说,民主化原则贯穿了公共政策制定的始终。民主化原则追求人民价值的最高体现,力求实现正义和公平,并且公共政策制定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保证公众群体能够有效得到适当的权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在行政法的视角下进行分析,讨论公共政策的制定原则,并且在行政法推行的大背景下,更加突出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加强公民参与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有效提升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最后,对公民参与下的公共政策制定进行详细分析,围绕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民主化原则对公共政策制定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