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创新世界我来了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小主人,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江泽民同志说的“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道出了创新的重要性;陶行知说过这样一句话:“处处是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时,人人是创造之人。”可见谁都可以成为有创造性的人,创造和创新并不是不可企及的梦想。对,我们应该学会大胆创新,学会运用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为社会、为国家做更多的事,献出自己的力量。
创新,并不是闭门造车,只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见与想象去胡乱地下定义,否定现实,瞎编乱造。盲目的创新通常只会弄巧成拙,成为人们的笑柄。创新,需要在借鉴、继承前人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在他人正确的理论引导下,探索更深一层次的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只有创新,才有了人类的进步,不仅仅只是在科学领域,在生活中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牛顿由一个掉落的苹果发现了地球的万有引力;伽利略推翻了亚里士多德的错误结论,证明两个铁球能够同时着地,如果没有这种难能可贵的创新精神,或许,我们至今还只能够停留在前人错误的理论中。只有创新,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需求。譬如,“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禾下乘凉梦”---“我梦见我们种的水稻,长得跟高粱一样高,穗子像扫把那么长,颗粒像花生米那么大,我和助手们就坐在稻穗下面乘凉……”水稻梦一做就是40多年,正是因为敢于探索,勇于创新,才有了今天的成就——我们国家因此避免了粮食危机,而袁隆平的努力,为解决世界粮食短缺问题作出了贡献。院士说得好:搞科研,应该尊重权威但又不能迷信权威,应该多读书但又不能迷信书本。科研的本质是创新,如果不尊重权威、不读书,创新就失去了基础;如果迷信权威、迷信书本,创新就没有了空间。还不要害怕冷嘲热讽、标新立异。如果老是迷信这个迷信那个,害怕这个害怕那个,那永远只能跟在别人后面。只有敢想敢做敢坚持,才能做科技创新的领跑人。要埋头苦干,不畏艰辛,一个人事业的成功或者失败,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顽强坚持的毅力……社会的前进需要不断创新的人。
而所谓创新,则更为重要。如果没有人们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哪会有如今的电脑、电视,哪那会有如今发达的.科学技术,正是因为创新,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够不断提高,一个个不可能就在此刻成为了可能。前人为我们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满足,创新的步伐不能因此而停止,前人已经为我们铺好了第一块砖,难道只能站在这一块砖上,而迟迟不再动工吗?不,我们不能。时间的长河仍旧在流淌,我们只有不断地再创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向更好更强迈进。
陶行知说的不错,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敢于创新,学会创造之人,只要我们肯努力、肯付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有我们展现才华的机会,只有创造和创新,才能让我们的国家更加繁荣富强。从这一刻开始吧,大胆挑战,敢于创新,学会创造,你,就是祖国未来的栋梁,未来的骄傲!创新改变自己,创新改变国家,创新改变世界!
第二篇:创新世界我来了
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中学生,但我也有我的志向,也会关心我的国家,也会关注我生活的这个世界。
我眼中的世界,是一个美丽的世界,这里有高大的山峰,有秀丽的水,有郁郁葱葱的树木,有生机勃勃的小草,还有五彩缤纷的花朵。
我眼中的世界,是一个热闹的世界,这里有可爱的小动物们,有各种各样的植物,还有聪明伶俐的人们,大家把这个世界点缀得热闹非凡。
我眼中的世界,是一个不平静的世界,这里曾发生过许多的战争,流淌过许多的鲜血。美国刚向伊拉克投入一颗炸弹,恐怖分子又制造了一些恐慌,印度还在和巴基斯坦为克什米尔的主权问题争论不休,巴勒斯坦又和以色列发生了冲突。这个世界,真是很不平静啊!
我眼中的世界,又是一个欣欣向荣的世界,这里的人们聪明机智,科技正在飞速发展,人们实现了古人的飞翔之梦,又开始向外太空进军。人们登上了月球,又在太空遨游,发明了望远镜,看到了宇宙的实况,又想进一步,探索这个宇宙的奥秘。人们都在各自努力着,为这个世界努力着,为了这个世界的繁荣努力着,我相信,只要我们都贡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这个世界,一定会更加繁荣昌盛。
我眼中的世界,是一个美好的世界,这里充满着各种美好的感情,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亲情无私,友情纯洁。这个世界,又充满了爱。世界各地都在支持贫困的地区。512的那场地震,如此的无情,活生生的夺去无数人的性命,拆散了无数的家庭,天灾无情人有情,人们纷纷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各国纷纷派来支援,用爱抚平了地震给人们带来的创伤。
我眼中的世界,五彩缤纷;我眼中的世界,温暖感人,我真为我自己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而自豪!
第三篇:创新世界我来了
乔布斯,IT界的神话。这个硅谷商业家仿佛拥有强大的魔力,使一批批狂热的年轻人成为“果粉”。它的到来是一场IT界的革命。对他我也仰慕已久。今天,我有幸阅读了《乔布斯传》,了解那些鲜为人知的故事:
乔布斯一出生就被人收养。长大后,他凭着对计算机的执着与梦想,和沃兹尼亚克成立了苹果公司。可在他们享用“苹果”时,斯卡利的出现成了乔布斯人生的转折点:把乔布斯逐出了苹果门外,颜面扫地。但他没有放弃梦想,他成立了NEXT公司。后来当苹果公司“摇摇欲坠”时,乔布斯“元帅”再度出山,大刀阔斧地改革,拯救了苹果,保住了“香甜”,并一直执掌苹果到2011年8月。
乔布斯曾有一句
同样,创新这一点也可以从拯救苹果说起。当苹果这棵摇钱树摇摇欲坠,要轰然倒塌之时,乔布斯回到苹果,把这颗腐朽的苹果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才挽救了苹果。试想一下,如果苹果的血脉里没有创新的基因,会怎么样?这颗苹果会失去它的香甜,变的恶臭,甚至烂掉!而乔布斯回到苹果,并没有向旧制度妥协,而是大胆地实行了新制度,苹果才重新富有生机。难道不是创新在起作用吗?
在生活中,我们只有创新在能让生活更美好。可是,当今的社会公司几乎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点:仿照和抄袭!设想一下,如果世界上没有这类“乔布斯”,这些公司将何去何从呢?失去了创新的基因,社会就无法发展!只有创新才能改变世界!
乔布斯的职场生涯走到了尽头,享年56岁。他去世了,可创新的脚步永不会停止!今后,我一定要学习乔布斯可贵的品质,使我漫长的一生像苹果一样香甜!
二是放射形模式。放射形模式是同心圆模式受到交通线的作用而形成的沿着交通线向外延伸的土地使用格局。它在同心圆的基础上,形成了沿铁路、公路和河流的放射扇形模式。扇形城市是企业和个人自由决策的产物。企业根据对土地区位的依赖程度选择地址,实行一定程度的集聚经营。在放射扇形布局中,高收入居民选择在较好的放射形通道两侧居住,低收入居民集中在城市放射线中间地带,以及工厂和仓库周围居住。
三是多中心模式。随着城市用地、人口和经济规模的扩大,许多大城市不是只有一个核心,而是存在多个相对分离的中心。其中,有一个中心在规模和重要性上具有较大优势,其他中心处于亚中心或副中心的地位。多中心格局并不排斥同心圆模式的存在,城市内的多个副中心都可能具有同心圆模式的特征。
发达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有名言“土地是财富之母”,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也曾经发出“美国的主要财富都来源于土地”的感慨,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土地产权是指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由于国情及历史原因,世界各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尽相同。国外的产权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永久业权,另一种为租借权。永久业权是指当购买一套别墅时,在产权证上所登记内容为土地的边界、面积及土地范围内所有物业的产权拥有者,无使用及租用年限限定;如购买的是一套公寓,业主所购买的不仅仅是此项物业,还包括此房产所占这块土地上1/N的不可分割的永久产权和此套房产所在的空间永久使用权。这两种产权证书均由专业的测量师出据报告,并由政府房产局颁发产权证。
土地租借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年限的租借权,土地契约中明确表明租借期限,每年租金多少,及是否有续约权。另一种是无限的永久租借权,此形式多发生在土地位置相当罕有地块上,原有的大业主希望卖了土地后,以后每年仍有一定的固定收入。租借人每年均须依租约付一定的土地租金,从而永远拥有此土地使用权。所以实际上这类永久租借地与永久业权土地意义上区别不大。
(一)历史悠久、体系完整的英国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具有绵长而又久远的年代的积淀,在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全部的土地从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英王则是唯一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只能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拥有永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可以视同为该土地的拥有者。因此,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在英国的法律中,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被称之为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地产权。地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的地产权,即为永业权,主要有三类。即无限制的单纯地产权、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和终身地产权。自由保有权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另一种是租用保有地产权。也称为租业权,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租用保有权分为125年、40年、20年、10年不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而且在租赁的期限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去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被外界干涉。最重要的租借地产权是有期限的地产权和定期地产权。
尽管英国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等,可通过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享有这项权力的主要有政府及公共服务管理等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城市发展公司,以及自来水和电力公司等。而公共利益范畴的用地则由议会决定,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征地机构在取得强制征用权后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并对被征地人做出最合理的补偿。被征地人如对公开质询的结果仍有异议,还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对于收入在一定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还可在法律费用方面获得经济资助。英国复杂的土地强制购买程序保证了强制购买权的慎重使用,土地征用中的平等协商和合理补偿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完备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征地纠纷的升级和蔓延。
在英国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且可以自由交易,然而,土地所有者并不能随意对土地进行开发,这一限制通过土地用途管制来实现。1947年《城乡规划法》规定一切土地的发展权,即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归国家所有。这项法律实质上实行“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任何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变更土地用途,必须申请规划许可。
英国的房屋购买者须缴纳印花税,2008年9月初,英国政府为拯救低迷的楼市,大手笔启用了一份涉及近百亿英镑的财政援助计划。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印花税假期政策,即政府对价格在17.5万英镑以下的住房交易停征印花税1年。而根据英国此前的印花税政策,房屋成交价在12.5万—25万英镑的,印花税税率为1%;房屋成交价在25万—50万英镑的,印花税税率为3%;房屋成交价在50万英镑以上的,印花税税率为4%。
(二)以土地私有化为主体的美国土地产权制度
美国国土面积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主要分布在东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国有土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联邦政府所有土地主要包括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和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确实需要时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
土地私有制是由欧洲移民引进美国的,美国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大小、形状等),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政府无权任意征用与拆迁。地主愿意让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换取开发权,开发区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商仅需提供宅基地内的建设费用,取得私有土地权与开发权的代价不高,使得大笔资金注入土地投机与开发,土地供应量大且地价低。
在征地方面,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赔偿制度,形成各自不同的“适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美国是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体现了对私有财产利益的保护。
美国征用土地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督察权,指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督察权包括土地区划、建筑和健康法规、让移要求、土地分割、污染以及出租管制等。督察权准许政府规划私人土地,而不需要支付补偿。这种征用的方式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相关法律严格制约。第二种是有偿征用,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了关于有偿征用的三个要件: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以及公共使用。在有偿征用中,同样有相当严格的步骤需要遵守。
美国地产市场十分发达,制度健全,所有的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出租和抵押。政府对私人土地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登记收费和规划引导。私有土地买卖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事,手续十分简单,在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之后,只需向政府缴足规定的税金,进行注册登记即可。土地买卖价格,则由买卖双方根据当时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估计,完全由买卖双方协商,也可由私人估价公司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完成交易。
(三)其他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
当代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地区)都是实行土地私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影响最大。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瑞士,以及他们曾经的殖民地国家等,大陆法系等诸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是:土地的私人所有一般占主要成份,私有土地的价值量一般占各国(地区)全部土地资产价值的绝大部分;私有土地虽受政府调节,但主要以市场机制配置;国有(政府所有)、公有和私有土地处在动态变化中。在英美法系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土地所有权则和英国类似。
在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可以无偿得到政府划拨的土地,而私人房地产开发商则必须通过土地批租,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防止地产炒作。对居民购买组屋次数做出严格限定,居民购买组屋后一定年限内不得整房出租,组屋在购买后5年之内不得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新加坡已开始征收房产税,按照规定,业主出售购买不足1年的房屋,要缴纳高额房产税。
在澳洲,购房者必须先行向澳洲政府购买地皮,也就是说,只有在取得土地证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也就是房产开发。国外所谓开发商在严格意义上说更像是建造商,它们负责帮购房者设计、施工,并向政府部门报批。如在墨尔本购房,则需要缴纳的税费项目有土地印花税、房产印花税、银行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等,收取标准约为总房价的6%。此外,售出房产时也会产生税费,主要征收的是增值税,如澳洲最高会按增值部分的45%来征收。
前苏联与东欧国家土地所有制发展历程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土地全部为国有(全民所有)或公有(集体所有),并且国有和公有土地均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在改革时期,土地尽管名义上仍为国有或公有,但强调土地占有和使用制度的变革,土地使用制向市场化迈进;在全面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土地制度以建立私有制为主。
总之,世界各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许多区别,但多数发达国家在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均体现了自身的特点,从发达国家城市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到历经多年的实践检验,不难看出,各国的制度建立都具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也必须顺应时代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进而,逐渐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参考文献略)
三是多中心模式。随着城市用地、人口和经济规模的扩大,许多大城市不是只有一个核心,而是存在多个相对分离的中心。其中,有一个中心在规模和重要性上具有较大优势,其他中心处于亚中心或副中心的地位。多中心格局并不排斥同心圆模式的存在,城市内的多个副中心都可能具有同心圆模式的特征。
发达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有名言“土地是财富之母”,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也曾经发出“美国的主要财富都来源于土地”的感慨,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土地产权是指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由于国情及历史原因,世界各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尽相同。国外的产权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永久业权,另一种为租借权。永久业权是指当购买一套别墅时,在产权证上所登记内容为土地的边界、面积及土地范围内所有物业的产权拥有者,无使用及租用年限限定;如购买的是一套公寓,业主所购买的不仅仅是此项物业,还包括此房产所占这块土地上1/N的不可分割的永久产权和此套房产所在的空间永久使用权。这两种产权证书均由专业的测量师出据报告,并由政府房产局颁发产权证。
土地租借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年限的租借权,土地契约中明确表明租借期限,每年租金多少,及是否有续约权。另一种是无限的永久租借权,此形式多发生在土地位置相当罕有地块上,原有的大业主希望卖了土地后,以后每年仍有一定的固定收入。租借人每年均须依租约付一定的土地租金,从而永远拥有此土地使用权。所以实际上这类永久租借地与永久业权土地意义上区别不大。
(一)历史悠久、体系完整的英国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具有绵长而又久远的年代的积淀,在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全部的土地从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英王则是唯一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只能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都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拥有永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可以视同为该土地的拥有者。因此,英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绝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的一部分。
在英国的法律中,土地保有权的拥有者被称之为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地产权。地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的地产权,即为永业权,主要有三类。即无限制的单纯地产权、限制继承的地产权和终身地产权。自由保有权为保有权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另一种是租用保有地产权。也称为租业权,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租用保有权分为125年、40年、20年、10年不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而且在租赁的期限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去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被外界干涉。最重要的租借地产权是有期限的地产权和定期地产权。
尽管英国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等,可通过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享有这项权力的主要有政府及公共服务管理等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城市发展公司,以及自来水和电力公司等。而公共利益范畴的用地则由议会决定,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征地机构在取得强制征用权后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并对被征地人做出最合理的补偿。被征地人如对公开质询的结果仍有异议,还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对于收入在一定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还可在法律费用方面获得经济资助。英国复杂的土地强制购买程序保证了强制购买权的慎重使用,土地征用中的平等协商和合理补偿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完备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征地纠纷的升级和蔓延。
在英国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且可以自由交易,然而,土地所有者并不能随意对土地进行开发,这一限制通过土地用途管制来实现。1947年《城乡规划法》规定一切土地的发展权,即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归国家所有。这项法律实质上实行“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任何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变更土地用途,必须申请规划许可。
英国的房屋购买者须缴纳印花税,2008年9月初,英国政府为拯救低迷的楼市,大手笔启用了一份涉及近百亿英镑的财政援助计划。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印花税假期政策,即政府对价格在17.5万英镑以下的住房交易停征印花税1年。而根据英国此前的印花税政策,房屋成交价在12.5万—25万英镑的,印花税税率为1%;房屋成交价在25万—50万英镑的,印花税税率为3%;房屋成交价在50万英镑以上的,印花税税率为4%。
(二)以土地私有化为主体的美国土地产权制度
美国国土面积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主要分布在东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国有土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联邦政府所有土地主要包括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和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确实需要时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
土地私有制是由欧洲移民引进美国的,美国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大小、形状等),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政府无权任意征用与拆迁。地主愿意让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换取开发权,开发区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商仅需提供宅基地内的建设费用,取得私有土地权与开发权的代价不高,使得大笔资金注入土地投机与开发,土地供应量大且地价低。
在征地方面,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赔偿制度,形成各自不同的“适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美国是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体现了对私有财产利益的保护。
美国征用土地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督察权,指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督察权包括土地区划、建筑和健康法规、让移要求、土地分割、污染以及出租管制等。督察权准许政府规划私人土地,而不需要支付补偿。这种征用的方式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相关法律严格制约。第二种是有偿征用,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了关于有偿征用的三个要件: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以及公共使用。在有偿征用中,同样有相当严格的步骤需要遵守。
美国地产市场十分发达,制度健全,所有的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出租和抵押。政府对私人土地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登记收费和规划引导。私有土地买卖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事,手续十分简单,在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之后,只需向政府缴足规定的税金,进行注册登记即可。土地买卖价格,则由买卖双方根据当时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估计,完全由买卖双方协商,也可由私人估价公司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完成交易。
(三)其他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
当代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地区)都是实行土地私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影响最大。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瑞士,以及他们曾经的殖民地国家等,大陆法系等诸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是:土地的私人所有一般占主要成份,私有土地的价值量一般占各国(地区)全部土地资产价值的绝大部分;私有土地虽受政府调节,但主要以市场机制配置;国有(政府所有)、公有和私有土地处在动态变化中。在英美法系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土地所有权则和英国类似。
在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可以无偿得到政府划拨的土地,而私人房地产开发商则必须通过土地批租,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防止地产炒作。对居民购买组屋次数做出严格限定,居民购买组屋后一定年限内不得整房出租,组屋在购买后5年之内不得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新加坡已开始征收房产税,按照规定,业主出售购买不足1年的房屋,要缴纳高额房产税。
在澳洲,购房者必须先行向澳洲政府购买地皮,也就是说,只有在取得土地证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也就是房产开发。国外所谓开发商在严格意义上说更像是建造商,它们负责帮购房者设计、施工,并向政府部门报批。如在墨尔本购房,则需要缴纳的税费项目有土地印花税、房产印花税、银行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等,收取标准约为总房价的6%。此外,售出房产时也会产生税费,主要征收的是增值税,如澳洲最高会按增值部分的45%来征收。
前苏联与东欧国家土地所有制发展历程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土地全部为国有(全民所有)或公有(集体所有),并且国有和公有土地均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在改革时期,土地尽管名义上仍为国有或公有,但强调土地占有和使用制度的变革,土地使用制向市场化迈进;在全面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土地制度以建立私有制为主。
总之,世界各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许多区别,但多数发达国家在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均体现了自身的特点,从发达国家城市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到历经多年的实践检验,不难看出,各国的制度建立都具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也必须顺应时代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进而,逐渐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