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树威贪失信 廉兴国贪失家
2、诚信做人清白为官 踏实做事勤政为民
3、不怕法律无情 就怕自身不清
4、立志言为本 修身行为先
5、骥走崖边须勒缰 人至官位要缚心
6、欲虽不可去 求应有所节
7、廉洁自律绷紧弦 拒腐防变勿思贪
8、清正廉洁官本份 执政为民党根基
9、一心为公是政理 贪权谋私有祸根
10、修身养性心如玉 纵欲贪色形成魔
11、心中常念人民苦 身边牢筑防腐墙
12、憎贪官、戒贪心,思贪害、拒腐不贪
分民忧、解民愁、保民安、执政为民
13、慎始 勿被蝇头小利所惑
慎终 勿让正气名节不保
14、手莫长,心莫贪,尽职尽责做好官。
15、清廉是进步的阶梯,腐败是灭亡的快车。
16、人生最大的财富不是腰缠万贯,也不是拥有国姿天香,而是拥有一个身心健康的体魄。
17、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只是一时的风光,但他的代价却是一生牢狱生涯。
18、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惩治、预防、查处齐抓。
19、放私欲、财欲 、损国害己
抓党纪、政纪 严惩腐败。
20、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廉洁从政;
教育和惩戒腐败违纪行为 利国为民。
21、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方能走端行正;
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勤为干事创业。
22、执法如山方显凛然正气
清正廉洁自会宠辱不惊
23、秉公执法 维护法律尊严
浩然正气 展示红盾风采
24、廉洁自守能提升生命价值
放纵私欲是自毁锦绣人生
25、执法公正心坦然 清廉不贪自从容
26、慎言慎行一身正气 清正廉洁两袖清风
27、头顶国徽 对国家负责尽职尽责
肩扛红盾 为人民服务 自警自励
28、依法行政要牢记职责不辱使命
置身商海应清正廉洁 自警自省
29、依法行政 提升监管服务质量
廉洁自律 体现经济卫士风采
30、工商事业重如山 个人名利淡如水
31、职权对廉洁者是一把人生的拐杖,对贪婪者是一把自刎的利剑。
32、固本清源 反腐倡廉
33、预防职务犯罪 需要您的参与
34、预防职务犯罪 人人有责
35、依法惩治腐败 构建和谐社会
36、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开创反腐倡廉新局面
37、在其位,谋其事,尽其责,廉其政
38、严格自律出廉政,服务创新谋发展。
39、如果你失去了金钱,则失之甚少;如果你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一切。
40、一失足成千古恨 贪小便宜吃大亏。
41、恣欲纵行,得意失终生, 慎始慎独,律己得康宁。
42、名节重于泰山, 利欲轻如鸿毛。
43、行端好比松傲雪, 贪念犹似蚁穴堤。
44、廉洁,韶华之树常青, 贪婪,生命之花凋零。
45、如果从政之路是一条珠链,那么人格操守则是串起无数颗珍珠的金线;如果为官之道是一组数字,那么清正廉洁则是统率后面许多个“0”的那个“1”。
46、砺操行以修德业,当自重; 甘淡泊以守清贫,当自省; 谋善举以泽众生,当自励。
47、智者为官,替国分忧,为民解难,鞠躬尽瘁,一生尽得平安。 愚人居吏,为己谋财,弄权求利,机关算尽,永世难求幸福。
48、一念之贪,损自德,毁自身,殃及儿女; 两袖清风,躬于行,利于民,感召世人。
49、处事要公,公生明; 律己要廉,廉生威; 待人要诚,诚生信; 工作要勤,勤生效。
50、脑勤要多思,眼勤要多看,嘴勤要多问, 耳勤要多听,手勤要多记,腿勤要多跑。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下面就是法制教育知识的手抄报内容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关于法制的名言
1、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2、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3、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F)
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张文显
6、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7、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8、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9、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0、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11、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12、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3、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埃尔曼
14、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
15、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16、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法制宣传教育知识导读
依法治桂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6月,自治区党委作出《关于开展依法治桂的决定》。“依法治桂,就是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全区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桂”是个理论通俗化的科学概念。是将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广西的具体化。有五层意思:(一)依法治桂的主体是全区广大人民群众;(二)依法治桂的客体是广西的各项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三)依法治桂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任何个人意志都不能成为治桂的准则;(四)依法治桂的宗旨,是保证广西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五)依法治桂的方式,是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广西。这五个层次的核心是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体现了执政党治国方式与法治目标的统一,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是政治文明建设最突出的体现。
法制宣传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明确指出了法制宣传的含义: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使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开展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独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法制宣传教育具有如下特征:
(一)政府的主导性。政府在法制宣传活动中的主要工作在于: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规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监督机制等。
(二)社会参与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参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制宣传对象(受众)的多样性。二是法制宣传主体的广泛性。
(三)目的性。法制宣传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各种法制信息与观念的传播,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最终实现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整体提高,从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现。因此,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四)公益性。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义务运用各种资源,公开、免费向公众告知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社会公众接受法制宣传服务必须是无偿的。
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制宣传的管理
法制宣传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司法部就设立了法律宣传司,负责对公民的法制宣传工作。司法行政工作恢复后的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报告》,明确指出,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之一是“组织领导开展法制宣传工作”。1988年月10月,由国家编委印发的《司法部“三定”方案》在司法部职责中明确规定:“管理和指导全国法制宣传工作,以及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并在普法的基础上,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通过20多年实践,已经完善为“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层层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机构,深化地方、基层、行业三大依法治理,推进了依法治桂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有关普法知识学习材料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982年宪法四次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一)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三)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并解释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四)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六)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一)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三)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五)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六)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二)对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四)将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五)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保障制度”;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七)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八)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九)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则有: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济制度。
六、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法制教育名言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法律不能让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如果律师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感情,就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舌头。在民主的国度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度里,国王就是法律。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