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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法定原则的格言

时间:2025-05-02 18:30:28

一、单项选择题(15×2=30分)只有一个备选答案是正确的

1、一种道德行为多次重复出现,就会成为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即成为 (D )

A 道德品质 B 道德理想

C 道德原则 D 道德规范

2、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内容是 (D )

A 慎独 B 勤劳善良

C 艰苦朴素 D 为人民服务

3、遵守职业道德是对每个从业人员的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工作中慎待诺言,表里如一,言行一致遵守劳动纪律,这是职业道德中 (C )

A 办事公道的基本要求 B 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C 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D 服务群众的基本要求

4、个人能否按道德要求去做。关键在于 ( C )

A 社会舆论 B 传统习惯

C 内心信念 D 评价方式

5、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 )

A 出生 B 10周岁

C 16周岁 D 18周岁

6、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C )

A 评价作用 B 教育作用

C 强制作用 D 指导作用

7、国家干部遵纪守法,教师平等对待学生,售货员公平对待顾客。。。。。。这是 (B )

A 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要求

B 办事公道的职业道德要求

C 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的要求

D 完善自我的人际吸引的要求

8、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 (A )

A 社会主义道德 B 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道德

C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D 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道德

9、不属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A )

A 类推原则 B 罪行法定原则

C 罪行相适应原则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0、甲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来的女婴扔到河里淹死了。甲某的行为犯了(D )

A 过失杀人罪 B 遗弃罪

C 故意杀人罪 D 无罪

11、公民的下列违法行为中,属于文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是(C )

A 不遵守合同约定,长期拖欠房屋租金

B 拒绝赡养年迈,丧失劳动力的父母

C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

D 为境外机构、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12、在不同种类的处罚中,属于治安处罚的是 ( B )

A 管制 B 罚款

C 拘役 D 没收非法所得

13、即使在个人单处,无人监督,也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这种道德修养方法是 ( D )

A 养性 B 内省

C 慎独 D 顿悟

14、职业道德的核心部分是 (A )

A 职业技能 B 职业经验

C 职业态度 D 职业理论知识

15、“宪法在哪里实现自由,也必将在哪里限制自由,”由此可见 (C )

A 离开法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B 法律确定的自由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随意行使

C 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D 法律就是用来限制权利和自由的

二 多项选择题(3×10=30)下面10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2个备选答案是正确的

16、下列哪些是违反法律的 ( CD )

A 中职生不等下课就回家吃饭的行为

B 李涛不小心打碎了邻居家的花盆,事后主动赔偿

C 吴波跟同学李竞有矛盾,怀恨在心,找人把李竞打成重伤。

D 何亮偷窃网吧财物的行为

17、人生的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下列选择是指人生社会价值的有( CE )

A 个人的生活存在

B 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

C 个体的人生对于社会和他人的意义

D 作为客体的人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关系

E 个人通过劳动、创造对社会和人民所做的贡献。

18、某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时,也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 (ABCDE)

A 爱岗敬业 B 诚实守信

C 办事公道 D 服务群众 E 奉献社会

19、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属于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有 ( ABCDE )

A 依法纳税

B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C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D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E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0、社会公德的内容有 ( ABCDE )

A 遵纪守法 B 保护环境

C 文明礼貌 D 爱护公物 E 助人为乐

21、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的义务包括 ( ABCD )

A 完成劳动任务 B 提高职业技能

C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D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2、下列行为符合社会公德要求的有 ( ABDE )

A 不随地吐痰

B 不随地乱扔果皮纸屑

C 捡到财物据为己有

D 爱护公园或路边的花草树木

23、培养个人良好道德品质 (BCE )

A 是对个人行动自由的干预或限制

B 是为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

C 能使人们自觉地遵守和践行道德原则规范

D 是依靠根据强制力量来巩固和维护道德原则规范

E 能使道德原则规范由外在的要求变成人们日常社会习惯

24、中职生即将或已经步入成年人的行列,必须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就要有(ABCD )

A 国家意识 B 公民意识

C 职业意识 D 法律意识

25、注重文明行为包括 (ABC )

A 讲究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B 助人为乐,尊老爱幼

C 保护环境和资源

D 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顾他人感受

三、简答(25分)

2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义?(7分)(见综模拟测试一第三题3小题)

27、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8分)(见综模拟测试二第三题2小题)

28、简述你对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的理解?(10分)(见综模拟测试二第三题1小题)

四、案例分析(15分)

孙某是一位农民,2000年经人介绍在某市搬家公司作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300元,并安排孙某在搬运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01年2月,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就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徐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孙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发到孙某手里300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的午餐,并给工人统一购买了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孙某每月收入早已超过412元,公司每月违反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规定。如果孙某不愿意在这里干,可以到别处去干。(见综模拟测试一第四题)

⑴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达是否正确?为什么?(8分)

⑵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7分)

诈骗刑事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xx号。20xx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xx)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xx,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xx及党x、杨x、李xx家现金654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xx-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在20xx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因此,上诉人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原审的此项认定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错误二: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以办理于x、孟xx到山东省公安专科学校上学为由,以办理高中毕业证、请客吃饭、花钱送礼等借口,诈骗于xx、于x现金526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同样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物,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不仅想方设法安排于x、孟xx到枣庄市体校上学、到山东省体校参加暑期训练、为其办理了高中毕业证书,而且在他们二人未参加高考、不是应届毕业生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使二人成为山东大学法学院网络班学生。现在二人均已毕业,取得了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如前所述,上诉人为二人办理上学事宜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委托代理行为,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理应由二人及其家长承担;并且在上诉人成功完成受委托事务的情况下,亦有权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

Xx市体校老师孙xx承认:“我的朋友刘xx,原是山师大的老师,后来自己办了个武术院,他和山师大有协议……可以报考山师大的单招生……因为刘xx与山师大有合作关系,可以优先录取……他想扩大生源……我就把这个情况给周xx说了”。该证言证明,在办理于x、孟xx上学的事情上上诉人即使有部分信息不完全符合实际,也不是上诉人故意编造或者虚构出来的。而是相关教育机构及其负责人员不真实的陈述所造成的。

山东大学法学院20xx年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明确表明:“录取方式,参加20xx年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总分400分以上;学制4年。成绩合格,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山东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而于x、孟xx二人既不是应届毕业生,其考试成绩更不可能达到400分(二人高中毕业证均不是正常途径所取得),之所以能够顺利入学并最终毕业,完全是靠上诉人多方努力的结果。原审法院置上述事实真相于不顾,错误的认定:“只要交费就可以上学,学校也没有他们的正规档案”。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显然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错误三:20xx年8月,被告人以帮助办理对冯xx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减轻崔x、李xx等人罪责为由,以缴纳鉴定费的名义,骗取许xx现金50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收取许xx5000元现金时,曾明确向其表示:如果重新鉴定的事办不成就把钱退给她。并且为了表明自己并未占有此款的诚意,上诉人还将一张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款凭证交给了许xx。上述事实充分表明,上诉人从一开始就告知许xx:事情能否办成功只是个未知数。上诉人客观上毫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并且,上诉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许xx财物的故意。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款凭证,是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子文x办理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的收款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文x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笔款项将被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果文x遵纪守法未违反相关规定,则该笔保证经将退还上诉人。从物权法上来说,该保证金在未被没收之前其所有权人仍为上诉人。从这个意义上看,该凭证可以视为是一种预期可以得到返还的利益。因此,上诉人将该保证金凭证作为抵押交由许xx持有,毫无欺诈意图可言。而且,在上诉人无此收款收据证明的情况下,即便取保候审期满,上诉人也很难索要回该笔保证金。上诉人自身都将损失5000元,更谈不上骗取非法利益了。

因此,许xx与上诉人之间的5000元纠纷,其法律性质理应视作普通债权债务。原审法院认定构成诈骗扭曲了事实真相。

原审认定错误四:20xx年6月至11月被告人以帮助郑xx给郑xx重新进行伤情鉴定为由,以鉴定费、借款、跑腿好处费等名义,骗取郑xx现金25900元

上诉人曾经帮助郑xx给郑x办过伤情重新鉴定一事是事实,但上诉人从未收取过原审判决所认定的25900元现金。

20xx年3月份,上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还随身携带着郑x的体检报告、健康证明等。上诉人从未懈怠自己受托事务,一直积极寻求解决方法。如果上诉人意图诈骗,又怎么会在9个多月之后还在为他的事情奔忙操劳呢。

原审判决仅仅根据郑xx一家人所谓的指控,在没有任何书证或其他旁证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完全是一种主观归罪方式,违背了我国刑事审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二、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的四项错误认定,有一个共同特征:既案件所谓的受害人都曾经试图通过上诉人获取这样那样的“非法利益”。他们或者是在子女没有完成高中学业的情况下,妄图取得大学毕业证书;或者想通过重新鉴定、减轻罪责等手段试图妨碍司法公正。他们这一共同违法需求促使他们必然为了推卸自身责任、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隐瞒事实真相。甚至借歪曲、捏造事实来达到打击报复上诉人。

而原审法院仅仅依靠这些所谓的被害人的陈述;以及他们那些同样因为曾经追求过非法目的而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必然为了掩盖自身违法行为而扭曲事实真相的近亲属们,所做的所谓证言作为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依据。

对于案件所涉及的四项指控(除5000元保证金收据外)均没有书面材料予以佐证。(并且,原审审理过程中还有意回避了对上诉人有利的书面证据材料的质证)。原审认定上诉人诈骗金额高达148900元。但在判决书中却仅对5000元(保证金收据)书面证据予以采信。剩余143900元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实!

三、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涉案数额是不准确的。

如上所述,原审判决所涉及的143900元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必然造成原审认定数额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如:(原审认定错误三,认定上诉人诈骗于xx、于x52600元)于xx陈述,证实在20xx年7月份……(上诉人)第一次说需要2、3千块钱,给了周x1000元。周x说办这些事不容易,要去省公安厅找人,在济南给了她8600元。后来谈到他外甥孟x上学的事,她说可以办,让拿一万元…..其妹于x,拿出一万元给了他……后来……说给孟x办上学的事要2万,给于x办学要1万,一共2万元。于是找于xx要了1万,一共2万元。….到了10月份周x说花了她不少钱,让拿1万元给她,到了11月份,把10000元凑齐,是在市中区法院门口交给周x。说上省公安专科学校不太好办,并且还得交3万元,她可以活动到山东大学法学院,是本科,我一听就同意了。……20xx年5月份给周x3000元。

上述数额相加高达72600元,而公诉书及原审认定的数额是52600元,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案他人财物的故意。上诉人与他们之间的纠纷系民事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上诉人在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上诉人是接受他们的委托帮他们解决各种困难,上诉人的行为既得到了他们的授权亦得到了他们的认可,上诉人在处理受托事务过程中一直积极、主动把遇到的各种情况向委托人及时汇报。既没有夸大相关事实也没有隐瞒有关真相。原审判决民、刑不分,误将民事纠纷做犯罪认定,对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认定是错误的。

上诉人相信二审法院的法官法理透彻,明辨是非,能够还上诉人的清白。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诈骗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刘某某,女,1xxx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济南市历下区广播电视局员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6号,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 诉 事 由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112719.77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的数额分别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的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将五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五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总之,虽然上诉人使用的上述五家银行的五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有一定恶意,但是均达到规定的1万元的立案标准,说到底也还只是在五家银行使用信用卡的违约行为,将五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最好,不应该计算在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罪之内。

二、上诉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透支的金额20473.41元,该银行已经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且立案执行了,亦不能再作为刑事案件重复处理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信用卡诈骗金额为112719.77元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为除去上述五家银行的不构成犯罪的金额共计:35940.53元,还应除去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金额:20473.41元,因此上诉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应该为:56305.83元,上述所有的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上诉人已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20xx年5月20日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家具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

2、刘某有一座海滨别墅,当他得知别墅与海岸之间的地段将建设一栋大楼时,就把该别墅卖给张某,张某因为一直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而欣然购买。刘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应使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中国驻法国大使馆

B、中国开往蒙古的国际列车

C、中国开往纽约的中国籍轮船

D、中国飞往伦敦的中国籍飞机

4、张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某开出迁移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某得病住院,在县城城关医院住院14个月。出院后,张某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海淀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居住地点为海淀区某街道某号。张某的住所为: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城关医院

D、海淀区某街道某号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邢某出海打鱼,因遇到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邢某失踪。因为邢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邢某的财产代管人的时候,邢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执。本案中法院应该制定谁为邢某的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邢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邢某的财产

D、王某和邢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主要效力就是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时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考虑失踪人与代管人的生活紧密程度,一般指定配偶。但是如果存在对失踪人财产管理明显不利的情况时,则应该从其后顺序的亲属中指定财产代管人,所以本题答案为C。

6、王峰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峰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峰死亡,法院依法做出宣告王峰死亡判决。经查,王峰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峰因与刘青

感情不合且离婚未果而分居,分居期间王峰盖有楼房6间。王峰遇台风后被救,因为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在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峰与陈莹相识,并在该市教堂举行婚礼,生有一子王丽。陈莹为王峰介绍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峰因买彩票中奖30万。1998年6月6日王峰与陈莹各出资10万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峰因为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陈莹自身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峰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高申请日期是?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6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要求是2年,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民通意见第28条规定,下落不明满2年申请宣告失踪,满4年申请宣告死亡,从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法院依法做出宣告王峰死亡的判决。此时,王峰所建的6间房屋应该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峰遗产,由王峰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峰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王达、谢兰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3)王峰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丽

B、谢兰、刘青、王达、王丽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丽

D、谢兰、陈莹、王达、王丽

刘青与王峰的婚姻关系因为宣告死亡而自行消灭且没有恢复。《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但《民法通则意见》第3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失踪公告期为三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即法院受理后最迟在1年2个月内宣告死亡,其时才约97年11-12月,王峰于98年5月获时的奖项因而不再是与刘青的夫妻共同财产。

(4)对王峰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达中,正确的是:

A、王峰、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峰、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峰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经交付

D、王峰与陈莹没有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以登记为要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所以答案为BD。

(5)设王峰和陈莹购买张明3间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王峰和陈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那些是不正确的?

A、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7、甲、乙、丙各出资5万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货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8、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30万。现在该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没有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照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照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是经过登记设立的,有营业执照,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但是分公司不是法人,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其所负债务应首先由自己承担,不足部分由其法人承担。但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财产本身就是四海公司的财产。

9、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的内容有:

A、适用刑法平等

B、刑法修正案具有无条件溯及既往的效力

C、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D、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0、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淫*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11、下列那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定我国刑法的管辖?

A、甲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机场迫降

B、甲为杀害乙,从日本邮寄投放了毒药的糕点给住在南京的'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变质未吃

C、我国的一列国际列车在俄罗斯境内,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较大数额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外国人甲在公海上带领乙、丙等5人在公海上抢劫过往商船,但未曾抢劫过中国商船。甲的船只停靠在中国港口。我国依法可以对甲等人采取那些措施:

A、实行逮捕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应有关国家的请求实行引渡

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根据《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中国刑法。

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中国船员甲乙打架,甲致乙死亡。巴西法院判处甲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释放回国后:

A、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再次审判,不需考虑甲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解析: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我国保留再行审判的权力,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4、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没有这个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经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已决案。

15、犯罪的核心要素是:

A、行为人          B、行为         C、结果            D、恶意

16、甲酒后结帐,要求女招待打折遭到拒绝,甲觉得在许多朋友面前遭到拒绝很没有面子,老羞成怒,一般掀翻餐桌,还给女招待一个耳光。甲打碎碗筷价值80余元,女招待面部红肿,休息2天后才上班。甲的行为:

A、构成寻衅滋事罪            B、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C、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D、构成侵权行为

17、关于过失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B、认定过失犯罪的前提是对于该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

C、所有的过失犯罪都以事实上发生法定的损害结果为要件,在这个意义上讲,过失犯罪没有行为犯、危险犯的类型

D、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解析: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8、甲深夜在山林盗伐树木,巡夜的守林人乙听到砍伐声,为了不惊动盗伐者悄悄接近。甲砍伐的树木倒下时,正好砸在乙的头上,砸死了乙。甲的行为:

A、与乙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B、不构成犯罪

C、不负刑事责任                      D、构成过失犯罪

解析:因为这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要坚持

主客观相统一、无罪过无犯罪。

19、养花专业户李某为了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线。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线,毫不顾及众人安危并造成人身伤亡的场合,较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但是,如果采取了确实、可靠的防范措施的,往往认定过于自信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