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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树格言伦理的论文

时间:2025-05-15 04:10:44

伦理学思考的论文1

信息技术的发展,因特网在全世界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就导致了传统的伦理学无法涵盖的诸如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等,信息伦理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关键词:伦理学

一、发展伦理学产生的背景

人类的历史,是一部孜孜追求“发展”的历史。为了发展,人们与大自然斗智斗勇,并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最大限度发挥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动性。总体上人类似乎也实现了这样的“繁荣发展”,经济发展指数节节攀升,物质生活也越来越丰裕。然而,“对自然的征服在其功德圆满的时候却是自然对人类的征服”在人类惊叹于一个个经济增长奇迹的同时,也开始逐渐迎来了山雨欲来风满楼似的危机。

首先,物质丰裕的背后,暗藏着人文精神的衰落,人类道德水准不断下滑。当今社会,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似乎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的普遍价值观。然而,以利己主义为中心的价值观,势必导致价值认知和现实行为之间的矛盾,并滋长了社会的普遍浮躁心理,导致了社会责任心和公众意识的下降。其次,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自然”在人类发展的观念中终结,也在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中终结。自从人类在地球上诞生以来,自然界就逐步从“自在的自然”变成了“人化的自然”系统,大自然的一切都变成了为人类存在而存在。特别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现实中的自然更在人类改造自然过程中逐渐消逝。人类大多数的成就是以损害自然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为代价的。最后,在发展进程中,人类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所付出的各种代价,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违背了终极目标,出现了“人的异化”,人片面而畸形地发展着。人的主体性得不到彰显,人越来越成为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成为发展的牺牲品而不是受益者。

透过当代人类发展面临的各种困境和危机,不难发现:尽管发展是人类永恒的真实追求,是人类生存的第一要务,但不一定任何形式的发展、任何程度的发展都是正确的、合理的、符合人性――特别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所需要的。换言之,那些狭隘的、极端的、畸形的发展导致了人类的悲剧、自然的悲剧、社会的悲剧、人性的悲剧。未经批判和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也是毫无价值的,“发展”也不例外。

二、发展伦理学的产生及其内涵

(一)发展伦理对“发展”的反思

人类已有的发展观很大程度上是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是建立在“发展是天然合理的”这样一个信念基础之上的。在这种发展观看来,发展天然就是好的,发展比不发展好,发展得快比发展得慢好。它只关心“如何发展得更快”这样具有工具性含义的问题,而对于“为了什么而发展”、“什么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这样具有价值含义的问题却漠不关心。“发展是天然合理的”这种观念的实质是排除了对发展本身进行批判、反思和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发展的目的和价值的双重迷失。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今天,人类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再是基本生活资料的满足,而是如何使我们的发展能够不断持续下去,以保证人类这个群体的可持续生存。因此,我们所需要的不再是那种以危害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为代价的无节制、无规范的发展。发展伦理正是旨在追求这样一种以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为目标的有约束、有节制、有规范、有评价的发展。

在发展伦理看来,发展的合理与不合理的根本准则在于是否和谐――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只有符合这三者的发展才是合理的发展,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发展。发展既是一种目的又是一种手段,而目的与手段之间就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只有目的与手段都正当的发展才是合理的发展,目的不正当或者手段不正当的发展都不是合理的发展;发展既是一种存在又是一种价值,而存在和价值之间并不可以画等号,存在是一种“是”,价值是一种“应当”,发展是“是什么”与“应当是什么”的内在统一体。

(二)发展伦理学的提出

“哲学是时代的精华”,哲学的历史使命和独特价值也蕴含于对当今时代重要问题的敏锐察觉与深刻反思当中。然而,当今时代现有的理论要么对现在日益严重的人类生存危机无动于衷,要么浮于表面的提出片面的解决方案,都没能认真、准确地回答当时代的“什么是发展”、“实现怎样的发展”等一系列发展问题。“发展伦理学”担负着紧迫的历史使命应运而生。1987年“国际发展伦理学协会”成立,此后《发展伦理学的任务与方法》等论著陆续发表,标志着发展伦理学的正式形成,出现德尼古莱、克拉克等一批关注于发展伦理问题的学者。

相较于传统伦理学对个人行为的关注,发展伦理学主要是对作为整体的人类行为的反思、评价与规范。它是对仅仅关注个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传统伦理学的超越,关注整体的发展、持续的发展、共同的发展,把人类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作为考察目标。发展伦理学反对发展的天然合理论,但是并不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的必要性。发展伦理要通过对人类发展的实践进行规范和评价,而实现一种有规范、有约束的合理性。发展伦理学承认人类行为会对自然造成破坏,但是自然系统是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的,发展伦理所倡导的发展就是要将人类的实践行为控制在自然可修复的限度内,实现有限度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发展伦理学不是抑制发展,不是反对发展,而是提倡合理的发展、适度的发展、有节制的发展。

(三)发展伦理学视域的“发展”

1、“发展”的真正含义。首先,“发展”是整体的发展。发展伦理学视域中的发展不仅仅是规模的增长和量的增多,更是结构的优化;不仅是经济的增长,也是公民民主参与、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不仅是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是平等、自由、正义等现代价值更多、更真实地被尊崇和获得实现的过程。其次,“发展”是可持续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包括“需要”和“限制”两个观念。“需要”包括满足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权利和基本需求。“限制”则强调人类在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同时,要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将“能够做”与“应当做”明确区分开来,以自身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有序、自然生态的平衡为发展的前提。

最后,“发展”是具有价值性的发展。“发展”是积极价值的积累和向终极价值目标的接近过程,是一种有自觉目的和意志的自觉活动。发展的这种价值性使发展既可以趋向于“善”,又可以趋向于“恶”,改变了发展具有自足性的直线式发展观,因此可以对发展进行价值性的评价和审视。

2、发展伦理学的终极关怀。一切人的发展和每个人自由、全面、可持续的生存与发展是发展伦理学的终极关怀。人是普遍的自由的类存在物,人的类本质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人的生存是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同时,人类的生存与其他生命的生存不一样,人的生存不仅是生命的延续,而且是意义上的生存。人在其生命的展开与存在过程中是有主体能动性的,有其对人生目标与意义追求的自为性。但人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主体的需要不等于欲求。人的需要取决于人的社会属性,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需要,不能根据人自然意义上的欲望来规定人们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其二,有价值的才会有合理性、有意义。那些能够使人的主体性得到完善、能够使人优雅生存、诗意地栖居地球上的客体才是有意义的。

三、发展伦理学产生的当代意义

(一)理论意义

发展伦理学的产生推进了伦理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和创新。传统伦理学以传统人道主义为基础,仅涉及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没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研究视野。在它看来,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伦理问题,人类开发自然的行为也不需要约束和限制。在这种观点指导下,伴随着对自然资源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和肆无忌惮地浪费,最终导致了无法忽视的环境危机。面对这样的困境,生态伦理学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强调自然与人的“平等”关系,借以确立人类对自然的责任与义务。应该说,生态伦理学能够有效地保护自然,但是却一味地强调人类对自然应尽的义务却不谈人类享有的权利。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生态论理学,其本质上是自然中心主义的。发展伦理学既是对传统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的反思,又是对它们的超越。一方面,发展伦理学以人类的生存发展为最高的伦理原则,认为人类若要生存,对自然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发展伦理学认为人类改造自然的行为不能是没有节制的,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不应当超出生态系统自我平衡、自我修复的限度,这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

(二)实践意义

作为一种新兴应用伦理,发展伦理不仅关注一些抽象的伦理原则,而且更加关注发展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大力倡导符合人类整体利益和可持续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发展原则,大力倡导具有明确实践指向的新的价值观念和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发展伦理认为挥霍性消费是对自然资源的挥霍,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必须重新把满足主体的基本需要作为消费的目的,提倡节俭消费,反对挥霍消费;提倡适度消费,反对超前消费;提倡理性消费,反对盲目消费;提倡可持续性消费,反对一次性消费。在这种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发展伦理要求人类扬弃传统工业文明无节制、无规范的生活方式,倡导有节制、有规范的生活方式。以绿色、文明、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引领人类共同迈向美好生活,寻求人类与自然的共同发展,实现一切人和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赫尔曼E戴利,肯尼思N汤森。珍惜地球――经济学、生态学、伦理学[M]。马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伦理学思考的论文2

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深入研究和解决其他一系列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与提出,最早出自1961年冯友兰先生在《新建设》第4期上发表的《关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伦理学基本问题受到我国伦理学界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论争,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新世纪,面对我国伦理学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繁荣,回顾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论争,继续系统、全面而深刻地探讨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对于促进伦理学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发展,依然是有意义的。

一、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论争

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论争,观点各异,自20世纪80年代伊始,就其代表性观点而言,可分为两大类14种之多。当然也有观点反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讨论,认为伦理学基本问题之争“与其说它是一场十分重要的讨论,倒不如说它是一场‘冤枉的战争与其说它带来的是生气,倒不如说它带来的是混乱”[1],认为伦理学不可照搬哲学的基本问题之命题。但绝大多数观点则认为存在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一般说来,总是存在一个贯穿伦理学诸领域、制约伦理学学科发展的基础和本原问题,即伦理学基本问题”[2]。但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内容是什么,却存在着纷争。

(一)单一问题说与多个问题说

1.单一问题说。单一问题说是指认为伦理学基本问题只有一个而非多个的一类观点和看法[3]。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我们可以称之为教科书体系的观点,在中国人民大学罗国杰先生主编的经典教材《伦理学》中予以完整阐述。这是我国伦理学界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看法,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具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二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4]。第二种观点提出最早,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问题[5]。第三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善恶问题[6]。

第四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应有与实有的关系问题[7]。第五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第六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问题[9]。第七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与道德规范必然性的关系问题[1°]。第八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集体即公与私的关系问题[11]。第九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规范和主体意志的矛盾问题[12]。第十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人的道德责任问题[13]。第十一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义与功利即义利关系问题[3]。

2.多个问题说。多个问题说是指认为伦理学基本问题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的一类观点[3]。目前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观点为“四问题说”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四个,即是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4]。第二种观点为“三问题说”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三大关系问题,即道德义利群己关系问题[15]。

(二)本体论意义上的基本问题与价值论意义上的基本问题

1.本体论意义上的基本问题。所谓本体论意义上的基本问题,是指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必须能够在本体论意义上有效区分各种伦理学理论。例如道德与利益谁决定谁,就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基本问题。上述单一问题说中的第一、二、五、六、十一种观点大体上都属于此类问题。

2.价值论意义上的基本问题。所谓价值论意义上的基本问题,是指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必须要解答何种道德价值具有优先性的问题。例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何者优先?或者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彼此何者价值优先?都是价值论意义上的基本问题。可见,上述单一问题说中的第三、四、七、八、九、十种观点和多个问题说中的第二种观点基本都属于价值论意义上的基本问题。有学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道德本体论问题不应再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核心,“伦理学基本问题关于道德价值论的讨论,可以作为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念重构过程的路标。

面对众多的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观点和看法,我们不仅要问:到底有没有所谓的伦理学基本问题?如果有,究竟是什么?而要搞清楚这一问题,就不得不先弄清楚,我们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讨论或使用“伦理学基本问题”即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是什么,或者说究竟什么样的问题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二、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

为什么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看法存在着众多的歧异,除了伦理学及其研究对象——道德的广延性和复杂性等原因以外,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缺乏一致的理解是其最主要的原因。而考察已有的讨论发现,学界往往将考察的重点放在“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内容上,重点论证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内容是什么,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本身却考察得不够,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和使用也大相径庭,以至于彼此之间有时难以有效地借鉴和沟通。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首先考察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一)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基本的伦理学问题,不等于伦理学具体问题

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伦理学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伦理学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可以有很多,因为不同类型的伦理学理论在时代境遇、论证方式、理论旨趣、个体风格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其所关注的伦理学问题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伦理学问题,甚至有的问题为所有伦理学理论类型所共同关注,例如善恶问题、应有和实有问题、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人的道德责任问题,等等。但这些所谓“贯穿于伦理思想史始终”的问题、甚至是所有伦理学体系都“不可避免、不可不回答”的问题,只是基本的伦理学问题,不是伦理学的元问题或者最根本的、最高的问题,因此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伦理学基本问题”不是某一伦理学体系中的一个问题,而是全部伦理学的元问题,是决定如何理解和解释其他所有伦理学问题的根本问题。正是对这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回答,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其他各种具体的伦理学问题,哪怕是上述基本的伦理学问题,虽常常为几乎所有伦理学理论体系所共同关注,对其的不同回答也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伦理学类型,但却不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因为,首先,所有这些问题从本体论意义上说,只是体现“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作为“隐匿的前提”而存在的,它总是作为构成思想的“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伦理学基本问题”总是被扬弃为具体的伦理学问题或主要问题。以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为例,有学者认为,“道德是以道德规范与主体意志的矛盾结构方式来反映和体现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律性的”[12]。

以此来证明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但殊不知这恰恰说明了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只是个“表面”问题,背后还隐藏着作为“隐匿前提”的伦理学基本问题。其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即使可以区分不同类型的伦理学理论,也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分。以应有和实有问题为例,有学者认为,应有与实有关系的解决,规定了伦理学其他问题解决的方向。例如,在什么样的实有基础上提出什么样的应有,使实有服从应有,使应有转化成实有。这种应有与实有的同一性问题,决定了各种道德体系的原则和规范,也决定着各种道德活动的标准、方向和方法”]。这种区分显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分。所以可以说,基本的伦理学问题是多元的,而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却是唯一的。

(二)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

关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虽然有一定的分歧,但学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简单说伦理学就是研究社会道德的学问,所以伦理学也可以称之为道德哲学。但众所周知,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并不能等同于本学科的理论本身。也就是说,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道德并不能等同于伦理学,同样,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道德,其存在的问题或基本矛盾,虽然对伦理学理论相当重要,也并不能等同于伦理学理论的问题或基本矛盾。即作为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问题与作为研究对象的、现实的道德生活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却根本不同的概念或命题。

现实道德生活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或矛盾,哪怕是基本的,也只是对象自身的基本问题和矛盾;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伦理学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对其对象——道德现象进行研究所面临的基本问题,这是两个不同关系层次的概念。即对象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能等同于对这一对象进行研究的理论体系所面临的问题的。就如同《红楼梦》这部名著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能与红学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相混淆一样。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所表明的是对道德对象进行研究和说明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以道德的基本矛盾来取代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上述两个概念和命题的根本区别,是值得商榷的。

(三)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道德观的根本问题

道德观,简单地说就是对道德现象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多是指对全部道德现象的认识和观点,有时也是指对某一类道德现象的认识和观点。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对一定社会的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看法。可以说,每一种伦理学理论都潜在地表达了一种道德观,都潜在地体现了这种理论对道德的基本看法。甚至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每一个有理性的社会主体都会有自己的道德观,有自己对道德问题和现象的基本观点和看法。这些对道德的观点和看法,有些可能是伦理学理论和社会主体所共同关注的,是根本的观点和看法。但这些观点和看法不能看作是伦理学基本问题。

伦理学基本问题不是道德观的根本问题,它是隐匿于各种道德观背后的问题,是一切伦理思想所以可能的背后的“看不见的手”人们无论以怎样的道德观来理解和看待伦理学,实质上都是在这一隐匿的“看不见的手”的支撑下才是可能的。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们关于道德观的不同见解和看法,最终都要受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影响和制约。它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的最本质的问题,当然也是任何伦理学理论及思想者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三、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意义和使命

(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意义

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论争是有意义的,并不是无谓的混乱和“冤枉的战争”。因为一门学科得以建立,不仅要明确本学科的研究对象,而且还要说明本学科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对新中国刚刚兴建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科体系而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论争,给该学科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充分的说明。

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一门新兴学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迫切需要集中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论问题,虽然伦理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需要学科自立,需要自立门户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理论基础;二是实践问题,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学说,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必须能够解答现实道德问题,指导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生活。

以罗国杰先生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代表的教科书体系,很好地完成了上述任务。以教科书理论体系为代表的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提出,既较好地解决了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解答了道德的本质、功能、历史使命等基本的道德理论问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又解决了具体的道德理论问题,为社会主义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道德问题给予原则性回答,确立了社会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还解决了实践问题,回答了社会主义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道德问题,指导了人们的道德生活。而“这一体系中理论、规范和实践三大块相互沟通的桥梁,正是该体系的伦理学基本问题,这一体系所探讨的道德理论,从提出到论证,也是以伦理学基本问题为元点的”[17]。可见,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提出,不是随心所欲的,是有重要理论意义的。

而对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论争,也不是无意义的混乱,而是任何理论研究的共性。任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都离不开各种理论纷争,而恰恰是在这种理论纷争中,所讨论的理论才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学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论争,不仅不会给人们的认识带来混乱,而且有助于人们在伦理学基本问题上加强认识,有助于彰显伦理学研究的特点与思考方式,有助于科学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立。总之,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论争既是伦理学学科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又反过来为伦理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

有学者认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已经终结了。“‘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目标在于重建当代中国的实践理性,但是它并没有完成这样的任务,也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伦理学始终面临诸多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将不再可能以‘基本问题1的方式进行设问与解答,否则有可能陷入简单的理论轮回。”[16]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

因为,“重建当代中国的实践理性”是对伦理学基本问题使命的强加,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仅是作为“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理论基石(或可称为理论基点或元点)。如上所述,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提出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伦理学学科建设的需要;二是理论和实践问题解答的需要。如果要界定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也只能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分析。我们可以说,作为构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石,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之一,它使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与其他一切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伦理学流派在本体论上得以根本区别。作为解答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理论基石,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之二。可见,如果说无论是构建伦理学学科体系,还是解答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领域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都算是“重建当代中国的实践理性”的话,那么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目标或是使命,就仅是作为“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理论基石而言的。很简单的道理,仅靠伦理学基本问题本身,是不可能建构伦理学学科体系的,也不可能全面解答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领域的所有理论和现实问题,当然也不可能仅靠伦理学基本问题就完成“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任务。但不可否认的是,伦理学基本问题恰恰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基石。因此,把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所有任务和使命都强加给伦理学基本问题,并据此否定伦理学基本问题,认为其没有完成这样的任务也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是不准确的。

此外,我们还需强调的是,一方面,从本体论意义上区分伦理学理论的类型仍是必要的,并不过时,所有其他“诸多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都是不能绕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当然也不能以此作为标签,到处乱贴。恩格斯早就说过,“除此之外,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这两个术语本来没有任何别的意思,它们在这里也不是在别的意义上使用的。下面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给它们加上别的意义,就会造成怎样的混乱”[18]。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搞清楚的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提出,并不是也不能取代伦理学理论的全部问题。通过前述对伦理学基本问题含义的界定,也可以看出,伦理学基本问题虽然十分重要,是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但这并不等于说伦理学研究的全部问题就只能是伦理学基本问题,或者说除了基本问题其他问题都不重要,或者说关注了其他问题就是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否定,也不等于说其他问题都必须以“基本问题”的方式设问和解答(但不能认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绕不开基本问题)。因此,将所有问题都以基本问题的方式进行设问和研究,甚至以基本问题取代其他问题的研究,是不正确的;反之,企图绕开伦理学基本问题,甚至想以其他问题的研究取代伦理学基本问题,或是以此否定伦理学基本问题,也是不准确的。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没有终结,还将继续。

伦理学思考的论文3

1.医学伦理学教育实施导师制的意义

1.1提高医学生个体医德素质

导师制最早源于14世纪英国牛津大学的教育实践,即本科生入学时被指定一位导师,入学后由该导师不断对其进行面对面的指导,为学生的学业及生活问题提供咨询。医学伦理学教育中引人导师制,可以使师生间最大程度上实现面对面教育、心与心交流,导师的医德修养可以最大限度的影响学生、感召学生,对提高医学生的个体医德素质有直接帮助。

1.2提升医学伦理学教育效果

相对于整班授课教育和学分制教育,导师制中师生间“一对一”的支持关系,更有利于架构师生间的情感桥梁,拉近师生距离。将导师制引入医学伦理学教育,凭借导师自身的伦理学教学及科研优势,为学生提供直接的学习上的指导,引导学生全面学习伦理学知识、切实提高伦理学修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伦理学教育的实际教学效果。

1.3实现师生医德素质隐形传承

医学伦理学教育中聘用的导师应具有丰富的伦理学知识、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健全的人格;导师通过扎实而有效的伦理学教学工作,可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医学伦理学课程的学习。同时,日常学习中师生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导师的医德素质也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医学伦理观和医学价值观,使他们成为医德高尚的医药卫生人才,这就实现了医学伦理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也是医学生对医学伦理学导师高尚医德的隐形传承。

2.医学伦理学教育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主要难题

2.1导师数量不足

近年来,我国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师资队伍也在逐年增加,但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师生比过低的问题却日益严峻,有些院校甚至低于1:30。不但如此,本来数量就不足的专业教师因为要承担大量的教学任务和科研工作,所以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指导。为此,本课题组随机抽取了潍坊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10位医学伦理学教师,通过访谈形式进行调查研究,调查显示,近5年来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师生比一直较低,且教师因教学、科研压力较大,精力有限,故对医学伦理学导师遴选的参与性不高。

2.2学生积极性不高

当前我国医学伦理学教育中,类似导师制的教学方式主要有三种:小组讨论、一对一交流、个别指导。针对这些形式,本课题组随机抽取了潍坊医学院临床学院的200名本科生进行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2份,通过分析回收问卷,获取的结果是:2013年4月~2014年4月期间,这三种形式的医学伦理学教师指导次数均十分有限,尤其是被导师个别指导学生仅占全部调査学生的15.8%,且仅限于学生参与的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和临床医学相关竞赛的特别指导。调査还发现,医学专业本科生尤其是低年级本科生,由于接触伦理学课程及科研项目有限,在小组讨论和一对一交流中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故其参与性不高。另外,被调査者普遍反映:目前医学专业本科生参与医学伦理学教学的方式不够灵活,缺乏医学学术沙龙、医学网络设计应用、医学参观考察等形式新颖、实践性强的方式。

2.3缺乏考评和激励机制

由于医学伦理学师资普遍短缺,所以淘汰机制难以建立。此外,医学伦理学导师的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也急需建立当前各高校对于已有的本科生导师的考评基本实行模糊化处理,尚未严格制定和实施具体量化考评办法,也未划定具体考评等级,激励机制更是十分薄弱,仅对本科生导师给予少数补贴或折算课时量计酬,激励效果不佳,致使一些导师指导本科生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

3.医学伦理学教育实施导师制的可行性建议

3.1保障医学伦理学导师数量和质量,明确导师学业职责

当前医学伦理学教师数量不足的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解决:①医学院校要合理确定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同时加大医学伦理学师资队伍的扩编和建设,促进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师生比例的优化;②扩大医学伦理学导师的遴选范围,不只局限于医学伦理学教师,也可以选聘医学人文科学相近专业教师或临床医护人员。同时,为保证医学伦理学导师的高质量,必须在医学伦理学导师选拔上建立具体制度,设定医学伦理学导师具体任职条件:导师要具有高尚的医德,严谨的治学精神,具有医学专业的较高职称或学历,有一定的医学教育工作经历或医学临床经验等。

医学伦理学教育中本科生导师定位也必须清晰明确。医学伦理学导师应定位为学业导师,即导师主要对学生在校及医院实习期间的医学伦理学学习、科研、临床能力予以指导。对于教学中涉及的其他问题则应由学校其他部门和人员各司其职,负责处理。

3.2探索医学伦理学导师制实施方式,提高学生参与积极性

笔者认为提高医学本科生学习医学伦理学的积极性应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探索灵活多样、适合90后医学生特点的医学伦理学导师制参与方式,提高医学生参与兴趣。可以引人生活化的导师制参与方式,如开展“家庭休闲式”医学伦理学座谈、医学伦理学模拟会议、医学伦理学基地实地考察等,还可以引人网络化的导师制参与方式,如开展微博医学伦理学探讨、微信医学伦理学交流、医学伦理学网络征文等。另一方面,严格的制度和考核也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医学伦理学课程应采用平时与期末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而且必须制定量化的指标,对学生的出勤管理要实行“缺勤有惩罚、全勤有奖励”,奖惩要具体、量化、细化,要有可操作性。

3.3实施医学伦理学导师能上能下管理,建立周期考评和奖励制度

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引人的导师制必须引人竞争机制,实行能上能下管理,尤其是对于未能认真履职的导师必须予以淘汰,保障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导师队伍的高质量、高水准。另外,还要建立医学本科生导师年度考评制度,对导师的考核与评价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由导师、学生、学生工作部门、导师领导小组等共同参评。对于考核优秀、认真履职的导师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与职称评定、绩效考核挂钩,提高优秀导师的待遇,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任何一门学问,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伦理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也是如此1。伦理学的价值需从其广义功利性的维度进行考察,具体由伦理学的使命和意义共同体现。

一、伦理学的使命

使命即重大责任。人类的每项事业都肩负着自己的特殊使命,人类学问作为人类事业之一也是如此。

人类的学问有两种,一种只负责向人们提供关于其研究对象的知识,另一种则在向人们提供这种知识的同时,也指向人本身,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动,从而成为人类的实践理性。伦理学就属于后一种人类学问,它在向人们提供关于道德本身的各种知识的基础上,还要通过构建合乎时代要求的道德规范,直接为当代人的实践提供指导,告诉他们应当如何待人,如何修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说,伦理学“这门科学的目的不是知识而是实践”。虽然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似乎也给人类实践提供直接指导,但真正做这些事的,其实是经济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它们属于哲学门类的部门哲学。

伦理学的这种学科特点决定了它的基本使命与其他学问无异,在于认知,只不过是关于各种道德问题的认知。同时表明,从理论上研究各种道德问题并作出相应的说明,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这还不是伦理学的最终使命。伦理学的最终使命是通过对各种道德问题的研究而改善人类社会的道德生活,为此它有着极强的现实性。

人类生活可以分为诸多领域。从生活的属性上说,有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之分;从生活的场所上说,有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分。道德生活不是与这些生活领域相区别的另一种有自己独立时空的生活领域,而是从道德维度审视人类生活及其各个领域的所指。因而所谓“改善人类道德生活”,其实就是指让整个人类及其各个领域的生活都变得更加符合道德的要求,更加有道德氛围。

要而论之,伦理学改善人类社会道德生活的使命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为整个社会现行道德文化的设计和运行服务。每个社会除了要有自己的制度安排来建构基本社会秩序之外,还需要有自己的道德规范体系和以其为核心的道德文化,用于培养健康人格,使人际关系和社会各领域的生活达至和谐,从而整合出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保障社会既定发展目标的实现。由于并非任何想当然的现行道德文化设计都能有效地达到这些效果,且社会中各种实存的道德文化类型均存在各自不同而又并非一目了然的正负价值,因而伦理学通过专门研究以为现行道德文化的设计、建构提供可资选择的思路和方案就成为必要。不过,现行道德文化被设计建构出来之后,还不能自动地运行并开始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这是因为道德文化的运行不仅与自身的合理与否有关,而且还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宗教及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道德文化的运行,而负相关关系则不利于道德文化的运行。因此,伦理学还要通过揭示这种相关性来为社会调控道德文化的运行提供可实际操作的方法。

第二,为建构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提供价值指导。社会制度是社会以明文化的方式制定的各种正式规则,用于规范人的行为,有体制、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纪律、条例、规章等类型,分别以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名义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制度由于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人行为的规范有硬性规定作用,在建构社会秩序方面往往比道德、习俗等非正式规则显得更为迅速、有效。但现实制度有合理不合理、公正不公正之分。事实上,只有公正合理的制度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不公正合理的制度则恰恰相反,不仅形成不了良好的社会秩序,还会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与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制度作为行为的规范,具有价值规定性。由于任何制度的价值性都不是自生自决的,而是源自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因而只有以优良道德为价值基础的制度才有可能是公正合理的制度。这就意味着,伦理学不仅要通过构建优良道德为社会制度的建构提供价值基础,而且还要以优良道德为价值标准,对各种已有制度进行伦理审视,判断其好坏优劣,使之不断革弊存利,始终保证其公正合理性。

第三,为人类实践所遭遇的各种现实道德难题答疑解惑。无论是以个人为主体还是以整体为主体进行的人类实践,也无论是在哪个领域或以哪种形式进行,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道德问题。通常,对这些道德问题只需运用伦理学已有的理论和方法或社会已有的与之相应的道德规范就可对付。但对于那些人类实践前所未有的全新道德困惑,如“是否应当克隆人?’、“是否应当制造基因超人?’之类,或者那些涉及面甚多、异常复杂的道德难题,如“效率与公平应以何者优先?、“环保与发展应如何兼顾?’之类,则仅用上述方式应对就不够用了。因而伦理学还要根据人类实践的需要,随时对这些疑难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并通过深入、细致、全面、充分的探讨,提出解决这些疑难问题的具体思路、理论、方法和对策。

第四,为国际社会的交往制定公正合理的道德规范。不仅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需要道德规范,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同样也需要道德规范。但是,以往的各种道德文化及规范都是属于民族或国家的,并只在民族或国家的内部起作用。当代,随着经济、文化乃至政治全球化的推进,国家间的交往及各国间的人员往来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这就需要有一种超越国家民族的公正合理的全球伦理或全球道德来规范国际交往,以建构和谐的国际社会秩序。而这个任务,自然也只能由专门从事道德问题研究的伦理学来担当。因为制定能被各个国家民族全都认可接受的公正合理的全球伦理并非易事,必须通过整合各种道德文化而成,因而如果没有对全球各种道德文化的全面了解和正确评析是根本不行的。

第五,为个人道德生活提供实践智慧。人类道德生活的改善离不开个人道德生活的改善,伦理学对个人道德生活的改善是通过为个人提供实践智慧实现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_是伦理学要让个人了解美德的功能、意义、根据和所有值得具备的美德德目,以解决其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二是伦理学要为每个正常人都注定会参与其中的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制定优良的道德规范,以解决其在这些不同的生活领域中如何扮演好自己角色的问题。三是伦理学要为个人的道德实践和道德生活排忧解难。个人在世俗生活中总会遇到各种不尽相同的心理挫折与价值选择困境。前者如因人事关系、物质利益、社会权利、爱情婚姻、学业事业、抱负理想等事项的受挫或落败而引发的心理失衡、情绪失常、内心焦虑、精神紧张等情况;后者如在事业与家庭、理想与实际、人情与原则、金钱与人格等问题上常会感到难以兼顾。所有这些对个人来说都不是无关紧要并可以随便处理的.小问题,它们都关系到个人的人生路向。因而通过专门的理性深思,通过剖析、抒发自己的体验和描述概括他人的经验以为个人道德生活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和咨询也成为必要。

二、伦理学的意义

了解对象的作用是了解对象意义的前提。如果说,伦理学的使命回答的是伦理学“要为什么而做”的问题,那么,伦理学的意义则是要回答“伦理学有什么价值或用途”的问题。一个东西的“价值”或“用途”总是相对一定主体而言的,因而伦理学的意义可从两个方面考察:_是从人类社会这种整体性主体方面;一是从个人这种个体性主体方面。

对人类社会而言,伦理学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伦理学关于什么是至善的研究,对寻找发展方向的人类有认识论意义。“你是谁?从哪里来?将往哪里去?’是人类永远需要面对的“斯克芬斯”发问。迄今,由于有了从亚里士多德的“人类所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它类似观念的辨认”[3],到孟子的人没有道德“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从苏格拉底的“人是一个对理性问题能够给予理性回答的存在物”到卡西尔的“人是符号的动物”[4];从富兰克林的“人是能够制造工具的动物”[],到马克思的“人的类特征,是自由自觉的活动”的探讨,人类对自己“是谁”的问题已经有了较为深入、清晰的认识。由于有了达尔文的生物进化理论和现代人类学,人类对自己是“从哪里来”的问题,也已有了比较一致的见解。但唯独对于人类“将往哪里去”的问题,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向往共产主义,有人则说历史已终结于资本主义社会①,有人在固守君主制,有人要建构充满“上帝之爱”的世界,有人在幻想乌托邦,有人想抛弃现代文明退回远古天人不分的时代。至善的研究有望改变这种局面。至善是能决定其他一切具体之好的最好,也是最值得人去追求的社会终极价值。作为社会终极价值,至善是从实质或质料上设定社会的好,而不是从样式或形式上设定社会的好,正因如此,对于至善的研究,既能超越不同意识形态的壁垒,也能够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枝梢末节的争论。于是,尽管设计一个大家都普遍赞同的理想社会模式非常之难,但是通过探讨、对话来形成一个大家都普遍认可的至善共识则极有可能。而一旦至善共识得以形成,人类也就自然会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发展方向。

第二,伦理学关于如何设计、建构当代道德文化的研究,对改善社会道德生活并使之合理化有方法论意义。社会道德生活的质量,与社会推行并要人们遵守的道德规范体系的质量密切相关。没有优良的道德规范体系,就不会有优良的道德生活。而恶劣的道德规范体系,必然导致恶劣的道德生活。道德规范体系都是人定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人定道德不够自觉,随着人的历史主体性的凸现和社会变化越来越快,人也越来越主动、自觉地设计制定道德乃至整个道德文化。可是,要想设计建构出合乎人性和时代要求的当代道德文化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任务,首先必须要有合理的方法。可这种合理的方法从哪里来?只有靠伦理学的研究来探寻。

第三,伦理学关于道德的功能研究和道德运行、运作的研究,对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有工具论意义。道德是社会管理工具之一,以规范人的行为来实现人的社会管理。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深入弄清下述问题,即:道德究竟是如何运行的?究竟是怎样发挥管理作用的?究竟是怎样对人施加影响的?道德作为管理工具的特殊性、必要性何在?如此等等,我们就无法真正将道德作为管理工具来用,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管理水平。

对个体的人而言,伦理学的意义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对社会的认识与把握。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其中的大型复杂系统。它既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子系统,还有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等层级结构。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加以认识的。除此之外,社会还有“是好是坏?是优是劣?是先进还是落后?’等价值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把握。如果说,对社会事实方面的问题要由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文化学去加以揭示,那对社会价值方面的问题,则只能由价值哲学和伦理学去进行评判。而伦理学在此的不可或缺性就集中表现为:能对现实的社会及社会生活的性质做出善恶判断,为改革社会或完善社会提供价值指导。

第二,有助于确立一个好的善恶观、人生观。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善恶的看法是不尽相同的,如对于善,有的说是全身尽年,有的说是感官快乐,有的说是心灵宁静,有的说是知识智慧,有的说是德性人格,有的说是义务责任,有的说是人类幸福,还有的说是个人的圆满大全等等。与之相应,也有多种多样的人生观,如保生主义人生观、享乐主义人生观、功利主义人生观、宗教神学人生观、存在主义人生观、理性主义人生观等。面对如此多的见解,我们怎么办?伦理学关于善恶根源和至善的探讨与说明,能使我们知道究竟什么样的善恶观和人生观是可取的。

第三,有助于对现实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批判性把握。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起作用的道德体系及道德原则不止一种,道德规范更是不计其数。其中,既有传统的,也有现代的;既有中国的,也有国外的。它们相互之间,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甚至还有截然不同、相互反对的。如个人本位道德原则与社会本位道德原则的对立、利己主义道德原则与利他道德原则的对立、功利主义道德原则与道义论道德原则的对立等。在此情况下,我们到底以其中的哪些道德原则、哪些道德规范为准?这就有赖于伦理学所提供的智慧和方法来加以取舍扬弃。

第四,有助于提高自己在社会道德生活中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要面临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的问题。于是就得有一些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就得学习伦理学。当然,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知识也不是说就根本不能进行道德评价或道德选择,只是其评价、选择的结果难以保证具有合理性。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问题面前,比如“以索赔获利的个人打假是否道德?’、“当事业与家庭不能兼顾时应当如何取舍?’之类,如果我们没有对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所需的标准、依据、方法的系统了解,简直就无从下手。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直指个人道德实践,决定着我们人生的每一步。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而伦理学关于道德评价技术和道德选择方法的阐释,正可以避免此类悲剧在我们身上重演。

第五,有助于改善自己的道德人格。人格有高尚与卑微之分。但无论高尚人格还是卑微人格都不是先天生就的,而是后天形成的。所有正直的人都想远离卑微,趋近高尚。于是就有“什么是高尚与卑微”、“高尚的人应该具备那些品质”、“怎样判断实有人格的高低优劣”和“如何塑造理想的高尚人格”等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自然只能通过对伦理学的学习和了解来获得答案。

德育,也称道德教育,重在养成道德信念,形成道德行为的习惯。宽泛地说,全部人生都是德育的阵地。狭义的德育是指学校的道德教育,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习活动、社会实践、日常生活、人际交往为基础,同经过选择的人类文化,特别是一定的道德观念、政治意识、处事准则、行为规范相互作用,经过自己的感受、判断、体验,从而生成道德品质、人生观和社会理想的教育。其中,道德典范可以把道德观点和行为具体化、形象化,产生一种感染力和影响力,有效促进德育。但康德对道德典范的伦理价值提出了批评,实在是有悖于我们的常识。在这里,从学校德育角度,结合康德的伦理学对道德典范进行先验分析,考察道德典范在大学生思想政治课中的伦理价值与作用。

一、中西德育观之别:西学中用

我国教育向来重视德育,黄济认为:中国的传统教育,可以认为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伦理本位教育,因而道德教育在中国古代教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例如,儒家经典《论语》就是一本孔子和弟子们的对话录,其中大部分内容涉及道德教育内容。再如,《大学》开篇就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比于至善。文治武功同样突出的土阳明认为“古之教者,教以人伦……今教童子,惟当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为专务”。概言之,中国传统教育一直强调政治、伦理、教育的三位一体,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

西方教育不是一种伦理本位教育,德育和智育、美育、体育等是并列的。黄济认为,西方道德教育主要有理性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存在主义几种思潮。其中,背后的支撑是唯理论和经验论的分殊。理性主义属于唯理论,功利主义偏向于经验论,实用主义旨在调和唯理论和经验论,而存在主义过于强调个人自由,偏向非理性主义。理性主义道德观注重道德自律,功利主义道德观强调他律。这和中国哲学中“义”和“利”的分殊是基本一致的。

中西德育定位的差异源自其哲学思维方式的不同,中国哲学主要思考的对象是人,这个人指的是社会的`人,“人的现实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核心是人和人之问的关系,即社会秩序,这其中大部分涉及伦理道德。反之,西方哲学的思考对象在于物,核心问题有两个,一个是人和物之问的统一关系,通常叫认识论;另一个是物的本源的探讨,通常叫本体论。进一步而言,中国伦理,特别是儒家,核心理念“孝”和“仁”都和人情有关,强调伦常感情、情理协调,这是以世俗生活为本的体系;反观西方伦理,诸如柏拉图、康德,尤其是基于基督教义的体系,则强调高于人世问的关系、律令和规则,注重理性和感性的分离,甚至是理性控制感性。因而,中西伦理差异在于,一个强调情理交融,一个强调情理差别两种哲学传统的差异性,显示其有互补性的可能。我国现代教育立足于中华文明传统,重视伦理的教育,但很少对道德模范的伦理价值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以及严谨的逻辑论证,这是我们的一大缺憾。西方人重视理性分析和论证,对道德模范进行过系统的思考和分析,诸如康德的学说,对我们的德育工作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

二、道德典范具有伦理价值

康德哲学是西方哲学的一颗明珠。他认为,道德模范的作用远没有想象中那么高,其伦理价值是存疑的。这种观点对于自目推崇道德榜样的行为,无疑是一剂清醒剂。其观点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道德典范的正面作用仅在于经验层面,没有上升到形而上学层面。“好的样板(示范性的转变)不应当充当典范,而只应当充当合乎义务的东西的可行性的证明。也就是说,榜样只有对道德原则进行证实的作用,并不能确立道德准则。例证只能起鼓舞作用,把道德律先天规定的东西用经验的方式表达出来,变成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以此增强道德信念。但是,确立准则的应当是理念,即形而上的道德自律,而不是经验现实中的道德榜样,因而道德典范没有什么伦理价值。

其次,道德典范通常没有现实的可行性,哪怕是至善的化身—耶稣。即使耶稣“把这些人从永恒的堕落中拯救出来,这样的思想必然会引起我们的心灵对他的赞叹、爱和感激……但是,他自身却不会是作为可供效仿的榜样,因而也不会是作为一种对我们来说如此纯洁的、高尚的、道德上的善之可行性和可达到性的证明。”因为至善的概念来自于理性所先天设定的道德完满性概念。一方面,完满性是个超验的东西,超验的东西不在经验范围之内,不具备认识论价值,因而,没有可效仿性。另一方面,康德意义上的上帝,属于道德神学的范畴,道德推导出神学,而非由神学推导出道德,至善化身耶稣是道德理论的结果,而非促进道德的原因,因而,没有现实的可行性。

再次,道德典范有时候反倒具有消极作用。“对于道德,没有什么比举例说明更为有害的了。因为,任何举出的例证其本身在事前就须对照道德原则来加以检查,看它是否值得当作原始例证,也就是当作榜样它并不增加道德概念的分量。v l81此处表达了两个观点,首先,道德例子有可能起反作用,引起被教育者对道德典范的反感。其次,道德原则是道德榜样的前提条件,没有道德原则在先,根本不能提出合适的道德例子。道德典范并不具有促进道德概念的力量是因为道德原则属于理念,是先天的,而道德典范属于经验,是后天的,后天经验的东西在理论上当然不能促进理性理念。

最后,道德的力量是由内至外,而非由外至内。换言之,道德动机不是来自于外,即榜样的作用,而是来自于内,即内在的道德动机,也称之为道德义务概念。“为儿童树立一些行动作为高尚、慨和值得赞扬的模范,以为通过灌输某种热忱就会获得他们对这些行动的好感,这完全是适得其反”。因为儿童还没有明确的道德原则,未接受良好德育的成年人也是如此,想利用情感来唤起其道德义务,没什么作用,因为,“原理必须被建立在概念上,在一切别的基础上只能造成一些暂时的冲动,它们不能使人格获得任何的道德价值…?,"更为严重的是,感性冲动往往是易变的,一旦道德原理建立在感性经验上面,极有可能使得道德标准变成模棱两可。

因而,在形而上学层面,要清醒地意识到道德典范的伦理价值并不大,道德典范的德性来自先验的形式律令,从逻辑顺序来看,自由意志是因,道德典范是果。在具有形式伦理学认知条件的大学生群体中,就道德典范而言,分析、辨明道德典范的伦理价值的源头应该占相关德育的主体位置,而列举道德典范以进行激励应该占相关德育的次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