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制定了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民政人社局)负责承办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负责承办参保单位、参保人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具体如下:
(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下列行为:
1.参保单位、参保人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材料,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串通,以虚假治疗、串换药品、现金退付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协助病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名顶替就诊、住院的;
2.伪造门诊处方或住院病历,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与参保人串通进行虚假治疗,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收治住院进行虚假治疗或检查等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材料及其它费用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未经批准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的;
5.过度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治疗、滥用治疗药品、开大处方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6.与参保人串通,采用串换药品、现金退付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销售各类物品的;
7.将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害而发生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及其它相关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
9.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环节的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资料,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办理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擅自为不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医药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结算服务的;
4.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办理社保业务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四条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报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受保护;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与举报事项相关的材料,及时补充受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举报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鼓励举报人实名、据实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核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实名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奖励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举报事项详实具体,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行为主体,提供的线索与内容符合事实根据,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事项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或者查处的;
(四)举报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除外。
第七条区民政人社局负责监督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奖励金按受理部门核实举报事项所涉及的金额确定,由区民政人社局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奖励3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
(四)举报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奖励1500元;
(五)举报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奖励3000元;
(六)举报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
(七)举报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八)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对举报人增发5000元奖励金;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1万元奖励金。
第九条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或不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但涉及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酌情给予不少于100元的奖励金。
第十条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对举报人相关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予以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严禁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泄露举报材料;
(三)了解核实案件线索要做好保密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由区社保局承办或区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案件,需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上报区民政人社局。区民政人社局自收到查处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应当奖励的将案件的查处情况、奖励数额以及领取办法通知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区民政人社局自行承办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应当奖励的将案件的查处情况、奖励数额以及领取办法通知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同一事项有多人举报时,确定最先举报人具有举报奖励资格,举报次序以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并可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区民政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申领奖励金;委托他人申领的,代办人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金由区财政负担。举报奖励金的拨付按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举报奖励金的核准、领取等有争议时,由区民政人社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对监督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定的《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份,我局联合区社保局制定出台了《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具体内容、监督举报的方式、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奖励标准等,同时,对区民政人社局和区社保局的职责分工、领取举报奖励金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也作了明晰。根据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区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监督举报奖励金。
目前,我局正会同区社保局制定该办法操作指引,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对该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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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民政人社局)负责承办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负责承办参保单位、参保人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具体如下:
(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下列行为:
1.参保单位、参保人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材料,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串通,以虚假治疗、串换药品、现金退付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协助病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名顶替就诊、住院的;
2.伪造门诊处方或住院病历,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与参保人串通进行虚假治疗,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收治住院进行虚假治疗或检查等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材料及其它费用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未经批准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的;
5.过度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治疗、滥用治疗药品、开大处方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6.与参保人串通,采用串换药品、现金退付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销售各类物品的;
7.将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害而发生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及其它相关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
9.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环节的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资料,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办理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擅自为不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医药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结算服务的;
4.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办理社保业务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四条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报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受保护;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与举报事项相关的材料,及时补充受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举报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鼓励举报人实名、据实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核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实名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奖励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举报事项详实具体,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行为主体,提供的线索与内容符合事实根据,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事项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或者查处的;
(四)举报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除外。
第七条区民政人社局负责监督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奖励金按受理部门核实举报事项所涉及的金额确定,由区民政人社局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奖励3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
(四)举报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奖励1500元;
(五)举报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奖励3000元;
(六)举报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
(七)举报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八)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对举报人增发5000元奖励金;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1万元奖励金。
第九条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或不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但涉及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酌情给予不少于100元的奖励金。
第十条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对举报人相关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予以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严禁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泄露举报材料;
(三)了解核实案件线索要做好保密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由区社保局承办或区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案件,需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上报区民政人社局。区民政人社局自收到查处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应当奖励的将案件的查处情况、奖励数额以及领取办法通知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区民政人社局自行承办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应当奖励的将案件的查处情况、奖励数额以及领取办法通知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同一事项有多人举报时,确定最先举报人具有举报奖励资格,举报次序以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并可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区民政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申领奖励金;委托他人申领的,代办人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金由区财政负担。举报奖励金的拨付按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举报奖励金的核准、领取等有争议时,由区民政人社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对监督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全文
近日,《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公民若举报了间谍行为线索,最高奖励额达50万元,下面是《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为切实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公民发现举报间谍行为线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条本市间谍行为线索的接受、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统一负责。
第四条公民发现或知悉间谍行为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
(三)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第五条对公民举报且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采用的间谍行为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
(一)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给予10万至50万元奖金;
(二)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5万至10万元奖金;
(三)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给予1万至5万元奖金。
国家安全机关对公民举报的间谍行为线索一经查实,即予奖励。
第六条公民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通过电话、公告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故意骚扰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当前间谍活动有什么特点?
答:近年来,出入境人员逐年递增,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也借机加紧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分裂颠覆、情报窃密、勾连策反等破坏活动,其范围不断扩大,方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活动更加猖獗。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巨大危害。
2.北京反间谍工作有何特殊性?
答: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分裂、破坏和窃密等活动的首选地。
当前,随着国家安全领域不断扩大,国家安全和反间谍工作又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反间谍侦察工作急需激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逐渐构筑起反间防谍的钢铁长城。
3.为何要发动群众举报间谍?
答:国家安全机关要做好反间防谍等各项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因为间谍活动会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影响,也容易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察觉,这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间谍分子和间谍行为。
实践中有很多间谍活动,比如外国间谍情报人员到我国进行非法测绘、拍照等,很多都是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发现的,甚至是被人民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的。
此外,由于间谍活动无孔不入的特点,只有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才能全面细致地开展保密和防范工作,真正做到让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势力无隙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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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昨天发布并实施,公民向市国家安全局举报间谍行为,最高可获得50万元奖励。
公民可多种途径举报间谍
《奖励办法》明确,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如果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采用,将分三档给予奖励。其中,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给予10万~50万元奖金;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5万~10万元奖金;对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给予1万~5万元奖金。
泄露举报人信息将追责
《奖励办法》明确,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如何防止举报人信息泄露?《奖励办法》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故意骚扰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反间谍法明确5类间谍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