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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经典语录

时间:2025-05-04 08:58:25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 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第六条 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应缴纳闲置费的,按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耕地的闲置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至8%缴纳。

第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第二十一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见本办法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树木等,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偿(见本办法附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没有规定又约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损失实际价值确定。 (三)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有合法证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只对青苗进行补偿,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第二十五条 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或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后进行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偿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墓主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自行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后,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60%计算(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得突破《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用地限额规定。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 (一)房屋产权人在它处另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 (二)征地预告通知书公布和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利用各种关系迁户口、突击分户的; (三)既无承包土地,又无住房的搭寄户; (四)非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征地活动的,该征地行为无效,已经开发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占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相关产品和劳务的价格指数,拟定各类土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作为我市征地补偿的执行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凡于此前实施的征地项目继续按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原铜府发〔2008〕39号文件同时废止。

土地征收工作心得体会1

8月慈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成立后,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以来,笔者作为该单位的一名业务分管领导,具体从事征拆工作,一直活跃在征收动员、谈判工作的第一线,从一名从未参加过拆迁工作的新人成长为一名初具拆迁经验的老队员。到目前为止,在各相关单位的大力协助下,按照国务院令590号的相关精神,全县共完成15个项目近2万平米房屋,涉及135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我们都知道,“拆迁工作天下第一难”,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司法强拆。房屋征收的动员说服工作是一个政策性、技巧性非常强的工作,在此,我根据自己的亲身体会,有了了一些关于房屋征收通过谈判而取得和谐局面的经验和心得,供工作探讨。

在某种程度上,做被征收户的动员、说服工作和做生意十分类似。不同的是被征收户是卖家,我们是买家。我们要做的工作:一是说服被征收户同意卖房子;二是帮助被征收户合理地测算自己所要卖的房屋价值;三是在房屋价值初步测算出来的情况下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政策及价格标准的适用、工程量的认可等等)去达成双方认可的成交价;四是通过签订合同达成协议;五是不仅能够让被征收户以双方能够接受的价格达成交易,同时工作要做到“买卖”做成之后被征收户不忘给个我们工作一个好评。下面,我从征收动员的各个工作阶段来谈谈:

第一步,就是要把自己推销出去。说服被征收户同意卖房子,人与人之间总是从陌生人通过高频率的交往和互动逐渐变成熟人和朋友的。刚去被征收户家做动员工作时,我把自己的姿态放的很低,在宣讲完政策之后,总是多呆一会儿,聊聊他们的家长里短还有他们面临的拆迁心理疙瘩等。因为刚接触,不明白他们的家庭情况及对征收工作的想法,我得向记者做采访一样鼓励他们多说话,从他们的话语中来探听我们工作和他的诉求之间的切合点,这样在下一步工作时也就有了侧重点。同时也拉近了人与人心理上的距离,只有他认可你这个生意人的人品,他才愿意和你谈生意。

第二步,帮助被征收户对所卖房屋进行合理估价。有人认为做生意很难,有人则认为生意这潭水很深。其实,难的不是生意,深的也不是生意这潭水。深的是人的内心,难的是如何把握顾客的心理。如果了解了顾客的心理,做成生意就不难了。唯有了解顾客的心理,才能根据顾客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满足顾客的心理需求,才能让生意得到更大的发展。对生意人来说,适当地运用一点心理学的技巧来揣摩对方的心理,并采取适当的方式来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则能够使生意做得圆满顺当。记得有个故事讲:有个卖肉的比其他同行的生意特别红火,细问之下他说:“每次我称的时候,总是在秤盘上顾客所买的肉上多搁一条肉上去,最后的秤盘显示的正好是他所需要的斤两”。在进行房屋估价时道理类似:我们工作组和评估组不断地去被征收户家进行摸底调查、初评、复核等工作。每次去的时候把在政策范围内能计算上的物件都加一点上去,等最后一次复评的时候,还不忘关切地问人家一句:给您两天时间,您再仔细复核一下,看看少了什么东西没有。这样,被征收户认为我们每次去了都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他多放一块肉到盘子里,而不是从他的盘子里割一块肉又放回案板上。人的心理是可以接受原先的固有利益慢慢往上加,却不能接受既得的利益受损往下减。

第三步,与被征收户展开讨价还价艰苦卓绝的谈判。对于征收工作人员而言,与被征收户进入谈判过程是一件既高兴又大伤脑筋的事情。高兴的是,人家愿意和我们谈判,证明我们还有机会和他们达成协议;大伤脑筋的是:讨价还价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又极其费脑力的一项工作。谈判是人们为了改变相互关系而交换意见,为了取得一致而相互磋商的一种行为,是直接影响各种人际关系,对参与各方产生持久利益的一种过程。谈判工作就是通过对话来调节各方利益,通过互相的妥协或让步来达成一致意见的一个过程。

谈判之所以能够进行,并能够最终达成协议,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各有尚未满足的需要;二是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又有分歧之处;三是双方都有解决问题和分歧的愿望;四是双方能彼此信任到某一程度,愿意采取行动达成协议;五是最后结果能使双方互利互惠。征收工作人员在完成对房屋的估价之后的下一步工作第一是想方设法说服被征收户同意坐到谈判桌前进行谈判,二是在谈判桌上抓住被征收户的需求和困扰症结,采用有准备和有策略的谈判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首先,工作人员要有特别专业的拆迁政策和补偿金额计算知识,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工作人员可以得知被征收户的具体金额要求,拿到评估结果之后,马上自己先计算出一个精确的补偿金额,然后结合被征收户的要价,给出其第一次报价,在报价与对方相差不太多的时候,开始进入了艰苦卓绝的谈判过程。其次,对即将谈判的被征收户的选择:先易后难,优先选择在其他地方有房产,拆迁不会造成其暂时性失去住所的,或有把握说服的,他们有了退路,更愿意在价格差不了许多的前提下和你坐到谈判桌上。在即将进入关键时刻的最后几轮谈判环节,首先给对方报价的时候一定要把金额精确到几元几角,第一是告诉对方我们的计算程序是严格的,第二让对方觉得讨价还价的余地已经很小了。最后在快谈判成功之时,针对有的被征收户举棋不定,用上奖励等激励政策,可以给其考虑时间,但是一定要限时几天之内,让其尽快下最后的决心。

最后,关于谈判的时间:一般选在下午或晚上,这个时候一天中最忙的时间已经过去,人们有时间和心情来考虑事情。谈判的地方,初期可以去被征收户家里,中后期可以约被征收户来单位谈。一个人从熟悉的说话场所突然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会有一种本能的不适应感。当然了,谈判最终达成协议的动因在于你这个人,被征收户认为你是一个真诚的可信赖的朋友才会去和你谈判,而每次他和你谈判中提出的一个个具体的问题你能耐心倾听并给他一个合理的解决,这样,他对你的好感度上升,在被征收户自己的被尊重感和满足感提升之后,他才会和你谈最终的成交价。所以谈判的过程也是帮助被征收户解决一个个细小的心理困惑的过程。

第四步,签订合同达成成交协议。这是谈判的最后一步,也是达成“交易”的'一步,很多被征收户从来没有在政府部门办理过什么手续,他们对办理流程有着发自内心的陌生和恐惧感。这个时候就需要体现征收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了,让他们充分信任政府的同时,速战速决,不得拖拉以免中途生变,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给被征收户在最后达成交易时刻留下一个诚心诚意帮助他们办事的好印象。

当然,这些谈判,必须有一个坚实的基础,那就是整个征收程序,要依法、规范、公开,稳步推进,不得偷工减料、短斤缺两,硬的一手一定要“铁硬”。

土地征收工作心得体会2

今年我县是加快实施“三化”建设,稳步推进“三城同创”建设的一年,我很荣幸也被组织部抽调在XX镇搞征地拆迁工作,分在XX项目部,协助XXXXXX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通过工作,让我充分认识到“三化”建设是XX县抢抓发展机遇的需要,也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化”建设的信心、决心、恒心、耐心和责任心。回首两个月的拆迁工作,每一户的签约都充满艰辛,都凝聚着工作人员的心血和汗水,令我深切体会到“细节决定成败,用心才能如愿”的道理。结合我近期来的实践,现就如何做好征地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谈谈本人的粗浅看法。

一、吃透政策,能言善辩。

征地拆迁政策内容繁多,砖混、砖木、泥房等各种结构的房屋以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其面积丈量方法也有讲究。只有学懂、学透相关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后,才能与拆迁户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用能言善辩的“铁嘴”,才有可能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二、掌握主动,靠前服务。

征地拆迁情况复杂,群众的思想工作难做,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们只有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才能化解矛盾、推进工作。要深入调查,注重掌握动态。在征地拆迁工作尚未启动时,即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先期介入,提前掌握情况,对群众所思所想做到心中有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在群众中争取积极分子,形成依靠力量,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群众思想动态,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解决。

三、细致入微,沟通入手。

对自己负责的拆迁户建立一份详尽的一户一档

四、诚心服务,解决困难。

拆迁户所面对的困难方方面面,需要我们一个一个解决好,但解决拆迁户的实际困难上很难满足拆迁户的要求,但是只要我们尽力做了,做到能解决的问题尽可能解决,不能解决的作出努力,并做好解释工作,拆迁户还是会理解的。

五、阳光作业,公平公正。

拆迁工作难,难就难在拆迁户怕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个人利益得不到保护,难就难在拆迁户怕政府拆迁无法做到公平公正。所以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时候,评估、对账、签约等等都要坚持公平公正,绝对不让老实人吃亏,绝对不让“拖拉户”占便宜。这就要求拆迁评估算账一定要一把尺子到底,政策落实要从严,实施阳光作业,注重保障群众知情权。要想在群众前,做在群众前,把群众担心的问题提前公诸于众。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实施征地公告、安置方案和补偿办法公示等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打消群众疑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始终坚持“牢记责任、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行导人、以爱助人”的工作准则,要有“忘我”的敬业精神和“细致”的工作态度,需要带着用心、耐心、关心、细心、责任心与拆迁户交流沟通,对拆迁户的牢骚、抱怨、指责、漫骂,回报以倾听、安慰、理解、包容,在僵持中坚持,在沟通中发现,在细节中突破,最终赢得拆迁户的理解和配合,以公心对待每一个拆迁户,我相信一定能把征地拆迁工作做好,为XX镇的拆迁工作奉献自己的真诚和努力。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那么,农村征地赔偿标准由哪些方面构成,又是计算的呢?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