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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的语录

时间:2025-05-18 11:58:08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刀切。

三、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要重视和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机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争取补贴。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各地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五、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六、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帮助他们不断改进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其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等予以规定。

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八、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表彰力度

要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借助有关媒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

【第1篇】人民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姓名: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民族: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 民族: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 与被申请人________ 纠纷一案 ,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的协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本协议一式____份,由双方当事人、调委会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被申请人(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记录员: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第2篇】人民调解协议书(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借贷(或结欠)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出具给申请人《借条》(或《欠条》)一张,约定内容: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利率______________。并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提供担保,担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逾期后,被申请人还款情况:_____________,尚余____________________未还。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起纠纷,申请调解。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____________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偿还给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借款(欠款)本金___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合计________元。还款期限____________,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承担但保责任,偿还给申请人____________借款(欠款)本金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__,合计___________元。还款期限______________,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记录人(签名)___________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健全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与消费纠纷调解对接的新途径,青海省出台《关于开展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问:为什么开展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答: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体制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转变,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加,消费纠纷也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有的消费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在全省开展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及时有效化解消费纠纷,保障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及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依法调解原则,开展消费纠纷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收费原则,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消费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消费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对消费者维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向有关部门反映消费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疏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问: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建立?

答: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指导下,由省、州、市及区(县)消费者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各级消费者协会要选择适当的地点作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功能设置为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有专用印章,用于对外联络、协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调委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已成立的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行业性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库。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与“一会两站”建设、基层司法所建设相结合,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沟通交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消费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问:哪些消费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答:1.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复杂疑难消费纠纷;

2.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消费纠纷;

3.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消费纠纷;

4.其他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消费纠纷。

问: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哪些人组成?

答: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人以上人员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1-3名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除具备人民调解员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由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选定,并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续聘。

问:如何进入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程序?

答:需要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先要提交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对于未经申请的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也可主动介入调解,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会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或其他机关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矛盾纠纷发生地或商品生产、销售地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问:纠纷调解如何保证公平公正?涉及隐私的怎么办?

答:处理纠纷时,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会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消费纠纷,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调解消费纠纷时,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并对纠纷事实作必要的调查。在此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消费纠纷调解一般遵循公开调解原则,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问:消费纠纷人民调解有没有时限?

答:自受理调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问:调解成功后以什么为依据?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盖章,并加盖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人民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记录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的内容。人民调解文书统一使用司法部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问:调解后当事人双方如何履行协议?

答:经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人民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议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人民调解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问:相关部门在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一)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员协会)

1.指导规范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对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备案;

3.将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考核、评比、表彰的范围;

4.推荐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担任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顾问。

(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1.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落实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办公经费;

2.对全省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费纠纷调解衔接机制。

(三)消费者协会

1.依法设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人民调解员队伍,开展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培养、选聘德能兼备的人员从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3.加大对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消费者、经营者宣传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优点,使人民调解成为广大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的首选;

5.通过建立和推进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动员、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消费纠纷,推动全省社会经济平稳、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