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万众瞩目的P2P借贷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本办法)终于出台。与之前的猜测、传言相比,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什么变化?反映了怎样的监管思路?零壹研究为您一一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不多说。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这里对网络借贷的定义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稍有不同,《指导意见》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本办法所说的网络借贷实际上是指《指导意见》中的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
值得注意的是:
1. 本条中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说明企业之间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
2. 沿用了信息中介的定义,明确网贷中介机构只能是信息中介,而不能是资金中介和信用中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处的“四不得”为老生常谈,即“四条红线”,但其实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不严谨之处,末尾讨论。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借款人与出借人风险自负,网贷机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的定位。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明确分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负担很大的监管责任。但与之前的猜测相比,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有所弱化,未明确提到这类组织的(辅助)监管职责。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的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采用备案制,不发牌照,不设注册资金本门槛,与本月初透露的监管细则一致。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你以前叫什么金服还是什么金控,什么金融信息还是什么投资咨询,现在统统要改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到时候工商局有得忙了。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本条有遗漏,光备案注销不行啊,尚未执行完的借贷合同怎么办?以前还款都是通过平台中转,现在平台不干了,借款人怎么把钱还给出借人(投资人)?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条最大的亮点,也堪称本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中央数据库,这其实是网贷行业的基础设施之一,有了中央数据库登记所有网贷平台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一人多贷问题、债权纠纷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还可以辅助进行征信。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所谓的“自融”。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所谓的“资金池”。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所谓的虚假宣传。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个猛!这意味着未实名注册用户到网贷网站上无法看到具体项目信息了,也意味这网贷机构以后不能直接做项目广告,只能做业务类型广告和品牌广告了。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贷机构不是放贷组织,不能自己放贷款。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所谓的“期限错配”,往往意味着构建资金池或提供虚假合同。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分业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风险隔离,但是初衷虽好,可能被轻易绕开。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同上条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所谓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禁止借钱炒股、当然包括臭名昭著的股票配资,但从“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似应禁止一切借钱从事金融产品投资的行为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此前已经明确透露过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条是所谓的负面清单,但是严厉程度比之前泄漏的版本要高,尤其是第四条可能将极大推高网贷平台的获客成本。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从反诈骗和合同规范性等多个角度来看,都有必要。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规范借款人自身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编号:
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
(企业版)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循环借款客度和使用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客度为人民币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 日止。在该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且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可以延长,双方应另行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
2.3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年。
2.4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的提款为以下第
(1)承诺提款,即在符合合同约定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和循环借款额度内随时提款,随时还款。(遇到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
(2)有条件提款,即在符合合同约定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和循环借款客度内随时申请提款,但由贷款人根据其信贷资金配置许可条件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和放款时间。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3.1 【借款利率确定方式】
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借款利率以其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该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项依此类推。
(3)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月)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或 (加/减/零)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每笔借款提款后借款利率按下列种方式确定:
A、以(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和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应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则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再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为准,以此类推。
B、在整个借款期限内不调整。
(4)其他:
3.2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3.4 除利息外,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承诺费按照本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一次性或分次和贷款人收取, 费率按年费度3‰-5‰确定,或按协议收取。
3.5 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贷款人营业网点。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直接向贷款人指定营业网点提取借款。
(2)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提取措款。
第五条 还款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也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提前还款,除最后一笔还款外,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第六条 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或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提款以及还款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担保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7.2 本合同项上借款为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 各执 份,另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具体条款
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1.2 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
1.3 第一个利息期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月利息期结整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1.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1.5 本合同签订时确定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二条 提取借款和支付
2.1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然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2)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担保未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且担保额度是值。
(3)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提取借款的,其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4)对于有条件循环提款,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对于承诺性循环提款,月末最后一天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的,可配置信贷资金是指贷款人根据国家相关信贷政策制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向特定领域可投放的信贷规模。
校园网贷班会
一、班会目的:
自20xx年9月以来,趣分期、爱学贷、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在全国高校校园内蔓延扩散,各平台以借钱不怕坑,还款不用愁、零门槛,无抵押等虚假口号诱骗在校大学生透支信用、盲目消费。部分同学为赚取利息差价,将学费或通过借贷的大额现金投入网络借贷平台中。部分学生甚至充当宣传员,误导更多的同学陷入网络借贷、透支消费,导致数名同学或因网站突然关闭血本无归、或因收不回借贷欠下巨额债务而被迫辍学躲债,家人只得卖房偿债的严重后果。
1、教育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自觉远离网络借贷行为,规避盲目消费风险。
2、提醒学生高度重视个人身份信息保密,谨防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网络借贷行为。
3、为全面掌握我校学生参与网络借贷情况,凡已在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或投资的同学,应主动向辅导员报告,不得隐瞒,并须立即终止该项行为,防范风险,确保安全。
二、网络借贷络的风险:
其一,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意识和机制。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大多自我宣传1分钟申请,10分钟审核,快至1天放款,0抵押0担保,申贷门槛低,手续非常简单,甚至不需要借贷者本人亲自办理。
其二,缺乏监管主体和必要监管。校园网贷属于互联网金融,而当前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有些地方并没有做到位。虽然知道许多大学生并不具备支付能力,某些网络信贷机构却将其作为摇钱树客户群来发展,刺激学生非理性借贷和消费。
其三,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正确的消费观。根据此前的一些报道,校园网络借贷很少被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更多被用于个人消费,尤其对手机、电脑等相对昂贵的电子产品的消费。由于不少大学生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对借贷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收费项目的计算方式和金额并不知晓,极有可能因网贷而背上沉重的债务,甚至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债务之中,最终还是要父母兜底,或酿成其他苦果。
三、班会总结:
同学们了解了网络借贷的现实危害后,表示会杜绝网络借贷。同时会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校园网贷班会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
校园是引领社会发展的教育机构,是孕育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重要园地。校园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更关系到社会稳定、教育发展,是群众瞩目的焦点之一。因此,创造一个安静、和谐、健康、平安的学习和成长的环境,不仅是学校师生的心愿,也是全社会的心声。
而在当下,在全国范围内,各高校安全事故频发。在校学生对校园安全重视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因此,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尤为重要。
二活动主题
“校园安全周”--宣传安全防范知识,建设安全和谐校园
三活动目的
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引起同学们的重视
增强同学们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提高自身安全素质,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四活动对象
化学工程系本科1301,02班全体同学
五活动时间
安全周:20xx年11月4号--11月10号
主题班会:20xx年11月6日19:00
六活动地点
主题班会:B510
七活动流程
1.发起阶段
①通过班级微博、班级干部、宿舍长宣传开展“校园安全周”的必要性及整体安排。
②以宿舍为单位征集常见的校园安全问题。
③班委利用互联网查找安全主题班会所需的相关视频、图片等素材,准备安全主题班会。
④发动班级同学回想自己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的校园安全问题。
2.主题班会
①通过校园安全的重要意义和当前校园安全的现状,引出安全教育班会的主题。
②组织观看搜集的校园安全视频、图片,目的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在校学生存在对校园安全重视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的客观现实以及提高安全意识必要性。
③组织同学结合自己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讨论校园中常见的安全问题有哪些或根据所看视频的感受,结合自身进行踊跃发言。
④主持人整理同学们提出的校园安全问题,提出避免上述问题的安全倡议。
⑤以班会为契机,向同学宣传必要的救护和自救知识。
⑥在同学们充分认识到安全必要性的基础上,组织同学进行安全倡议书承诺。
3.巩固阶段
①班级内开展安全宣传标语、校园安全宣传画征集。
②将校园中各种不安全的行为,在微博中以条目的形式公示,进一步加深同学的安全意识。
③组织各宿舍,对照微博公示的常见安全问题,进行自检自查。
④组织班委到各个宿舍进行安全检查。
⑤建立长效的班委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⑥组织同学们写安全教育班会的感受。
校园网贷班会策划书二
目的和任务:
1. 懂得恪守诚信的重要性,树立真正的成功观。
2. 自觉养成恪守诚信的为人准则,向成功迈进。
3. 锻炼学生组织活动的筹划能力、展示学生的表演才艺。
4. 懂得诚实守信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并且落实在日常生活实践中。
班会过程:
夏: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份期盼,期盼自己获得成功,让我们一起来谈谈自己心中的成功吧。
(学生们畅所欲言:拿破仑说:成功在于从士兵到将军的过程。
比尔盖茨说:成功是让全世界的人用我的视窗系统。
孙中山说:成功是能否让天下为公。)
夏:我们有我们心中的成功,伟人有伟人心中的成功,凡人有凡人心中的成功。
付:伟人获得一世的功名,创下伟大的事业,只因为他们心中装着自己的同时也装着天下人。
凡人活得有滋有味,是因为他们并没有所谓的远大理想,他们只有真实的过好每一天。成功者们给我们留下了一串脚印。每个脚印都代表一种成功的因素。比如认识自我,不断追求,勇于竞争。创新意识,积极心态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另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诚信。
夏:诚信是生活之花,它淡雅、朴素,又不失芬芳,盛开在我们心中。诚信是生存之水,它纯净高尚,无处不在,流淌在我们的身边。请同学来说说什么是诚信?
学生发言:
1. 时候打碎花瓶的故事。
2. 的故事。
3. 拾金不昧的故事。
4. 老板赔钱换诚信奔走千里自毁过期饮料的故事。
5. 诚信就是实守信。中华历史屈指五千年,诚实守信的人不胜枚举。乐羊子妻因为诚信二字而不顾丈夫劝阻杀了仅有的两只羊。巾帼不让须眉,成为千古绝谈。苏武为了“诚信”二字,北海放牧二十个春秋“矢志不渝”终赢得“云边雁落有天月,陇上羊归塞草茵”的赞誉。
付:家欣赏小品《诚信摆渡人》(剧本见附件)
付:的`坐船人首先抛弃了“诚信”这一行囊,随即失去了更多。同学们,如果你是他,遇上风浪,你将丢弃哪个行囊?会不会先扔掉不值钱的诚信呢?
学生:不丢弃“诚信”。
夏:失去诚信,你所拥有的一切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如过眼云烟,终会随风而逝。
付:我们更进一步去了解诚信,体味诚信。请欣赏歌曲《看我七十二变》,在变的同时可千万不要把诚信变掉!
夏:“人无信不立”,不诚信的人不可能做好人,也难以处世。生活中一件不诚信的小事,似乎不值得认真,但小事虽小,却可以从中见大。诚是做人的核心,信使做人的根本。
付: 诚信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可贵的善良,不诚信是一种恶德。小与大,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意思是说,不要因为有的坏事很小、不起眼就去做,也不要因为善事、好事不起眼就不去做。做好事还是做坏事,反映了一个人的道德品质。
夏: 认真观察生活中的是,相信同学们一定会得出处结论、在文明社会中,诚信不仅是个人的品格和德行,更是一份社会责任,它也应该成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则。
付: 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应该懂得诚信对于人生的重要性,要从小养成诚信的良好道德品质,就要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从学习中的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不抄袭作业等方面做起;从生活中诚实、实事求是、重信用、守承诺做起。将来长大以后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夏:诚实守信是做人的一种品质,是一个人走向成功的第一步。要想做到诚信,就要从生活中每件小事做起。希望同学们能牢牢地记住这一点,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处处做到诚信,为将来的人生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才会离成功越来越进的。
付:今天的主题班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