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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人民陪审员的唯美句子

时间:2025-12-17 16:25:29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承蒙县人大及县法院的信任,今天,我们六位来自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十分荣幸地被任命为__县人民陪审员。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我们六位陪审员对组织的关心和厚爱表示衷心的感谢。为了不辜负组织的重托,不辜负各位领导的期望,我们决心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首要任务,锲而不舍,探求新知,掌握本领,永不停步。主动向老领导、老前辈及同志们学习。刻苦钻研司法理论,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运用,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尽快使自己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担当起人民赋予的重任。

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兢兢业业履行岗位职责。我们将十分珍惜组织上给予的这次机会,以别人的成就作为自己的开始,以别人的经验作为创新的基础。尽快进入工作角色,从思想观念、工作方法等方面大胆创新,努力探索司法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集思广益、与时俱进,为司法工作出力献策。

三、严格执法,勤政廉洁,树立良好形象。我们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忠于人民,心存正义、信守廉洁、敬法慎独,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为党和人民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行为上我们要经得住考验,在工作上我们要严格要求,在生活上我们要以身作则,任劳任怨,树立廉洁奉公的陪审员形象,使组织和领导放心,使人民满意。

四、精诚团结,当好配角,推动司法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讲团结,顾大局,找准坐标,当好法官的参谋和助手,自觉维护法官的权威,做到维护不自负、主动不盲动、到位不越位。与其他成员坦诚相待、团结协作、有功不居、遇过不推、补台不折台,尽心尽力做好本份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组织的信任和领导的支持厚望。

五、树立为民意识,用好手中的权力。我们一定会时刻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强化为民勤政意识,对参与的陪审工作,会积极投入,为人民用好审判权。

六、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我在学校工作,具有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在工作中我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会尽可能的代表和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意见,克服本职工作与审判工作的矛盾,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完成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向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去年8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且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独立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实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我国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代表民意参与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督促法官秉公办案。人民陪审员侧重于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通过陪审员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要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延用至今,我市法院系统也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并坚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的.现象等。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1、要确立正确的陪审制度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一部特别法,其功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依法适用,会造成违反法律、违反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从思想上克服和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

2、要抓紧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各基层法院应当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同时,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切实搞好对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人民陪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兼顾学习审判理论与审判纪律规定的同时,着重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通过培训开阔人民陪审员的知识视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将来更好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职能。

三、要切实加强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5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在这期间有很多工作要做,时间非常紧迫,各级法院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我国陪审制度具有较长的司法积累,在清末修律时期,沈家本在其主持编制的刑、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西方经验规定了陪审制。现行人民陪审制源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得以沿用和发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在审判组织部分作出了适用陪审制度的规定。XX年,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应当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正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积累和司法理论不断发展的成果,反映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公众对此项制度的良好愿望: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把社会道德标准带入法庭,与专业法官思维互补,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促进产生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二是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优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构建社会和谐;四是人民陪审员能在审判活动中直接监督法官,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廉洁;五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减少法官的劳动强度,提高司法效率。从现实来看,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和司法实践,这些愿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现。但要从根本上落实《决定》精神,笔者认为,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制度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杜绝“陪而不审”,陪审员的素质是其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如果陪审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势必会因为专业的局限,使其只能做陪衬,浪费了国家的人、财、物力。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1、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策水平与素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参与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培养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则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2、人民陪审员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所谓陪审员的心理素质就是其心理素养,即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质。它要求“无求、无畏、有情、力学”等,即分别为: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噪,随时都具有清醒的头脑,能冷静的分析问题,能尊重人民赋予的权力,寓情于人民之中。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能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能不断学习,常学不倦。能积极、主动的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知识,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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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世界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基本要求。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多次解释也很困难,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不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为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这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4、人民陪审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知识。这是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研究。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求通过择优选举,不能吸收那些毫无专业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业务技能,借鉴好的审判经验。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相符合的。在对要求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的呼声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也是形势所迫。

二、完善有关制度、立法。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法律中未作规定。法律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法律,前三部法律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法律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法律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却从法律原则下降为基本法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陷。

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但《决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决定》中并未规定什么案件必须由陪审员参与审理。这就导致实践中那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而实践当中往往是将该项制度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甚至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审判力量不足时的补充,更有甚者将其作为一种廉价的“劳动力”,得不到起码的重视。而“社会影响较大”也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握。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保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有很多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立法程序上的缺失。如果符合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法院是不是有权拒绝?或者相反,在当事人与法院就是否适用陪审员出现意见分歧时,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还是以法院的意见为准,《决定》没有规定,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适用,实践中各种做法都有。

3、改变法院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会的体制。在《决定》施行前,我国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自行指定。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为体现程序公正,《决定》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规定,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高级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就意味着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审、何时参审、审何案全由法院决定。

4、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难见陪审员。在《决定》实施前,中级法院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所以有一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如嘉兴中院审理的轰动全国的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害人事干部一案,就有陪审员参加,事后还接受了媒体采访,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对该死刑判决未有激昂的反映。《决定》施行后,中级法院不再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须从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册中选取,手续比较繁琐,陪审员参加审理也不方便,因此陪审员在中级法院审理重大案件中的缺位在全国都是一个普遍现象,某些虽已结案即仍然没有尘埃落定的案件,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因素。比如,就有人质疑为何广州的许霆案、上海的杨佳案没有陪审员参加?

5、人民陪审员不可能成为审判委员会成员亦不可能参与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而审判委员会往往改判合议庭的决议。